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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張蘭吳燁山陳麗玲

  • 上訴人
    呂睿庭
  • 被上訴人
    王光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上字第509號上 訴 人 呂睿庭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柯俊吉律師 蘇芃律師 被上訴人  王光美 訴訟代理人 法律扶助徐瑞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101年度 附民上字第2號),上訴人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2年4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應負擔費用,將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刊登在「Yahoo!奇摩知識+」1日,刊登版位LREC,刊登規格之名稱「知識+首頁互 動大看板」,版位尺寸「寬300像素×高250像素」,影像大小格 式「20KB」(GIF)/30K B(Flash)。 其餘追加之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十五,餘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於上訴人供擔保新台幣柒萬元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貳拾萬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上理由: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散布不實內容,足以毀損禾睿牙醫診所及其負責人即上訴人之名譽,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上訴人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 償責任,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新台幣(下同)200萬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應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前四版下端以顯著文字連續3天登報向上訴人道歉(見原審卷第1頁)。嗣於本院審理中,關於刊登道歉啟事部分,迭經聲明之補正、擴張、減縮及追加後為:⒈被上訴人應負擔費用,將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均連續5日刊登在中國時報全國版A1頭版 之報頭下方、尺寸為高7公分×寬5公分;刊登在自由時報全 國版頭版之報邊,尺寸為高4.5公分×寬9.2公分;刊登在蘋 果日報全國版A1頭版之報頭下方,尺寸為6.6公分×寬4.4公 分。⒉被上訴人應負擔費用,將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刊登在「Yahoo!奇摩知識+」1日,刊登版位LREC,刊登規格之名稱「知識+首頁互動大看板」,版位尺寸「寬300像素×高250 像素」,影像大小格式「20KB」(GIF)/30K B(Flash)。⒊被上訴人應負擔費用,將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由中天新聞台播放,播放檔次為晚間8點、12點,次日上午10點及下午4點,共4次;由東森新聞台播放,播放檔次為上午8點、下午1 點、晚間8點,共3次;由東森財經台播放,播放檔次為晚間7點,共1次(見本院卷第335、336頁)。被上訴人雖表示不同意,惟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無庸得被上訴人之同意,應准追加。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㈢被上訴人應負擔費用,將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均連續5日 刊登在中國時報全國版A1頭版之報頭下方、尺寸為高7公 分×寬5公分;刊登在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之報邊,尺寸 為高4.5公分×寬9.2公分;刊登在蘋果日報全國版A1頭版 之報頭下方,尺寸為6.6公分×寬4.4公分。 ㈣被上訴人應負擔費用,將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刊登在「 YAHOO!奇摩知識+」1日,刊登版位LREC,刊登規格之名稱「知識+首頁互動大看板」,版位尺寸「寬300像素×高 250像素」,影像大小格式「20KB」(GIF)/30KB(Flash)。 ㈤被上訴人應負擔費用將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由中天新聞台播放,播放檔次為晚間8點、12點,次日上午10點及下午4點,共4次;由東森新聞台播放,播放檔次為上午8點、下午1點、晚間8點,共3次;由東森財經台播放,播放檔次 為晚間7點,共1次。 ㈥第二項聲明,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㈦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 ㈠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㈢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曾於禾睿牙醫診所(址設台北市○○區○○街0段000號1樓,由上訴人擔任負責人)任職而生有 嫌隙,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其住處內,利用電腦網路連線,接續為下列犯行:㈠民國(下同)98年4月15日上午9時25分、29分及同年月16日上午1時32分、40分許,在「MODLE'S-SMILE時尚界的秘密花園」部落格之前台畫面,張貼「這個診所怪ㄎ…」、「…之前做錯了什麼醫療糾紛…」、「…那家診所沒人性,沒人性…有人看看自己從一般人身上賺到了什麼不乾淨錢,還不斷花錢請名人代言…好可怕的診所是那一家呢?」 及「嘴自己長在臉上…扮演搶錢的戲碼(實際是)…」等不實內容之留言;㈡98年4月15日上午10時35分許,在「Yahoo!奇摩知識+」網站張貼「**牙醫診所吸金診所歐!!」不實內容之評論,均指摘足以毀損禾睿牙科診所及上訴人名譽之事。而被上訴人散布不實內容,致上訴人因遭受他人指點及異樣眼光,精神上承受極大壓力,被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應負擔費用在 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前四版下端以顯著文字連續3 天登報向上訴人道歉之判決。 【按原審以被上訴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100年度易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而駁回上訴人及原審共同原告梵達國際有限公司、劉俐旻之附帶民事訴訟。僅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審理,上訴人並於本院為訴之追加如前述壹、所示,且捨棄關於被上訴人於98年4月14日(不詳時間),於「Yahoo!奇摩生活 」網站張貼「…雖然禾睿的醫師收費很便宜,可是為了趕時間看多一點的病患,卻忽略把病患治療好,這是基本的責任…很差!!!!!!」之內容,足生毀損禾睿牙醫診所及上訴人名譽部分之主張(見本院卷第240頁)】。 被上訴人則以: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並不當然拘束民事法院之認定,仍應由上訴人於民事案件中,就伊有無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負舉證責任。且刑事件判決所為伊有罪之認定,係依上訴人提出不實之證人及證據,實有違誤。伊於「MODLE'S-SMILE時尚界的秘密花園」部落格留言及「Yahoo! 奇摩知識+」網站發表評論之文字,並未直接或間接或暗示 所指為禾睿牙醫診所而詆毀其聲譽,或散佈不實之言論,而係基於個人道德觀感及行業接觸,針對目前一般牙醫診所網路行銷現象,與版主討論所為之對話。且依「 MODLE'S-SMILE 時尚界的秘密花園」部落格內容觀之,亦無明顯之文字、標語、圖片等特徵,使一般人於瀏覽時,得以知悉所指稱者乃禾睿牙醫診所。故伊於「MODLE'S-SMILE時 尚界的秘密花園」部落格之留言,及「Yahoo!奇摩知識+」 所網站發表之評論,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出於善意而為之意見表達,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又上訴人並未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名譽受有何等損害,及與伊之評論有何因果關係,已不符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且伊於「Yahoo!奇摩知識+」網 站發表評論後,不到1日即由網友提出檢舉而遭移除,至伊 於「MODLE'S-SMILE時尚界的秘密花園」部落格之留言,最 多2天即被刪除,以該部落格之瀏覽人數為26人,包括版主 洪胤渝及伊之多次瀏覽,不可能產生如上訴人所稱之影響聲譽。此外,依上訴人提出之搜尋結果及報導中,並無負面報導,參以上訴人100年度年收入總額高達1700多萬元,顯無 聲譽受損。伊並未向報社或電視媒體批露或爆料,縱認伊有侵權行為,實不符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而且經由新聞報導及上訴人自行在網路眾多部落格上刊登刑事判決結果並發表聲明,上訴人已達其反擊效果,故上訴人要求伊賠償200萬元及於報紙等新聞媒體刊登道歉啟事,顯無理 由云云,資為抗辯。 三、兩造於本院102年1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協議不爭執之事實為 : ㈠被上訴人曾於97年12月間起負責「禾睿牙醫診所」行銷業務,於98年4月間不再負責此項業務。 ㈡被上訴人於下列時間,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街000 巷00號4樓其住處內,利用電腦網路連線,接續為下列行 為: ⒈98年4月15日上午9時25分、29分及同年月16日上午1時 32分、40分許,在「MODLE'S-SMILE時尚界的秘密花園 」部落格(網址為:http://moldes0smile.pixnet. net/blog/trackback/b033b7f214/000000000b7f)張貼「這個診所怪ㄎ…」、「…之前做錯了什麼醫療糾紛…」、「…那家診所沒人性,沒人性…有人看看自己從一般人身上賺到了什麼不乾淨錢,還不斷花錢請名人代言…好可怕的診所是那一家呢?」及「嘴自己長在臉上… 扮演搶錢的戲碼(實際是)…」等之文字。 ⒉98年4月15日上午10時35分許,在「Yahoo!奇摩知識+」網站張貼「**牙醫診所吸金診所歐!!」之文字。 ㈢被上訴人係61年3月21日生,銘傳管理學院畢業,目前任 職騰普公司,月薪2萬5000元,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存款 。 ㈣上訴人是陽明大學醫學院畢業,為執業牙醫師,禾睿牙醫診所之負責人,100年執行業務所得為350多萬元,名下有房屋2筆、土地2筆。 四、本院之判斷: ㈠被上訴人於98年4月15日上午10時35分許,在「Yahoo! 奇摩知識+」網站發表之評論,係針對禾睿牙醫診所所為 : ⒈查有網友以「ANGE」為名,以「我的牙齒不美又怕痛」為標題,於98年4月11日上午11時12分許,在「Yahoo! 奇摩知識+」網站張貼詢問內容如下:「我的牙齒不美 應該說粉醜,不敢笑,前牙還有一個黑黑快要斷的牙。我昨天有看到TVBS新聞,看到名模林嘉綺牙齒變好漂亮請告訴我他是去哪裡做的,我都查不到!另外可不可以告訴我要花多少錢,雖然我有準備一些錢但是不知道夠不夠?其實我看過很多醫師了,但是感覺都不太好!光幫我打針我就痛的想XXOO……,所以就落荒而逃。有沒有看牙比較不痛的醫師也請告訴我。PS我是桃園人工作在台北,台北桃園我都可以去。」。 ⒉網友以「天」為名,於98年4月11日上午11時28分許, 張貼回應內容如下:「你要的資料有點難找但是我還是幫你找到了,應該是這一則新聞『林嘉綺與時尚美齒結合客製化星鑽瓷冠訂做名模美齒正夯』伊林名模林嘉綺近來積極投入戲劇的演出、談到轉戰戲劇跟走伸展台的準備工作有何不同?……,偏偏嘉綺對於自己的齒型不是很滿意,認為自己的牙齒型狀屬於可愛有特色造型,擔心會影響演技的發揮受限制,隨著戲劇的發展希望笑起來有時尚性感的感覺,後來聽說時下牙科有一種新技術叫星鑽瓷冠,不需要戴醜醜的牙套,就可以迅速讓牙齒更加潔白無瑕且晶瑩剔透並可量身訂做自己牙齒造型,於是經過禾睿牙醫診所呂睿庭院長協助,果然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就讓牙齒更加性感時尚又美麗……。禾睿牙醫診所呂睿庭醫師表示,以往如有齒列不整的民眾除了不美觀,還會進而影響到臉型,導致大小臉,嚴重的話更會影響到日常生活作息。改善的方式多為戴醜醜的牙套,但矯正時間長久,不但影響門面美觀、自信及人格發展,尤其對於常須面對鎂光鏡頭的藝人更是極大的困擾。『星鑽瓷冠』不只是一種最新可改善咬合的矯正技術……,不過呂院長進一步提醒想進行『星鑽瓷冠美齒雕塑』的民眾,牙齒美容畢竟還是醫療範圍,其前提必定是咬合重建,假如只有重視美感而忽略健康就失去了醫療的原意。術後仍需定期回診檢查,平時的保養也不容忽視,也要做好日常清潔工作,例如牙線使用、正確的刷牙方式、避免菸酒檳榔等,並記得定期檢查。惟有良好的口腔清潔才能確保牙齒與牙周組織的健康,讓矯正後的牙齒跟原本的牙齒無異,維持的時間才能長久。」等。 ⒊網友以「GG」為名,於98年4月11日下午8時12分,張貼回應內容:「她是在禾睿牙醫給呂睿庭醫師做的林嘉綺做的是快速星鑽全瓷冠微雕矯正,資料可以到以下網站查到http://tw.myblog.yahoo.com/pyliqzcxo,如果你想瞭解治療方式,可以去電諮詢00 -00000000本人自己是覺得呂醫師看診還算輕巧,應該能符合您的需求」等回應內容(見刑事案件偵查卷第15、16頁)。 ⒋依上開網友「ANGE」、「天」及「GG」所張貼之詢問及回應內容,堪認已足以使不特定人於瀏覽該網頁時,知悉林嘉綺係在禾睿牙醫診所由上訴人為其進行「星鑽全瓷冠微雕矯正」,網友所張貼內容與禾睿牙醫診所有關,並有推薦禾睿牙醫診所之意思無訛。 ⒌被上訴人以「工義使者」名稱,於98年4月15日上午10 時35分許,接續在上開網頁張貼「**牙醫診所吸金診所歐!!」之留言,全文為:「評論對象:我的牙齒不美又怕痛 其實搞的每個人都像假牙有什麼好 自然最好 若是拿個名人來作文章 若是藉此來吸金 就該下地獄自然最好自然最好自然最好 自然最好 好好刷牙吧不要搞到一口假牙 被醫療診所的宣傳騙到 吃飯都不對 死後還會帶一口假牙好可怕 以下為某網友的意見 我是雪這是我去看的經驗請大家幫忙封殺他這間診所是-**牙醫診所吸金診所!!拜託各位了~6/11去看牙 醫~因為"**牙醫診所"服務也很爛ˇˇ"什麼微笑態度 差到爆昨晚去預約 護士小姐說預約已經排到下禮拜了叫我早點去現場預約 但是要等多久不確定八點半就到診所 只有一個客人我問護士小姐:我是大學生 但是學生證收走了她說沒關係一樣收50元!之後態度就很差 我問:要等多久他說等這個客人看完就可以換我我再問:我第一次來 要寫資料嗎?她說:要阿~就醬子也沒拿單子給我甚至也沒打算跟我說單子在哪我還要自己找ㄝ 沒看到這麼差的服務(火!!!)雖然不爽但寫完 我就去等候區等 才一坐下 她就說(第一次主動開口):健保卡和掛號費。OS:XXX!!只有要錢才會主動開 口!!!我跟醫生說把蛀牙的埔一下就好要走時,…,醫 生就過來說:都要用預約的 現場掛號我們很難作業ㄝ後來居然又說:不然就不要約了 好不好!一秒鐘後我 說:好!!!連一聲謝謝我也不說了整個火大 看兩顆齒 靠~什麼微笑 是搶錢吧態度之差到那種口氣是我想直接賞一巴掌給他的程度 我學長去洗牙齒 洗到一直出血同學去拔牙 之後蜂窩組織炎扯到這種地步 請大家幫忙封殺他這間診所是**牙醫診所吸金診所歐!!拜託各位了~」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18頁)。 ⒍被上訴人雖辯稱伊係針對網友「ANGE」、「天」及「GG」上開張貼詢問及回應內容而為評論,然「Yahoo!奇摩知識+」網站之評論功能係提供網友針對發問者之問題 ,或回答者之回答,或他人發表之文章提出評論,評論者亦可針對整個問題(包含發問、回答、意見)提出評論,並非僅得針對單一內容提出評論。如欲判斷評論者之評論對象,仍應就評論者所提出之評論內容做整體判斷,有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1 年12月18日雅虎資訊(101)字第02703號函可稽(見本院卷第196頁)。而依網友「ANGE」、「天」及「GG」張 貼之詢問及回應內容,已可使不特定人於瀏覽「Yahoo!奇摩知識+」上開問題內容時,知悉林嘉綺係在禾睿牙 醫診所由上訴人為其進行「星鑽全瓷冠微雕矯正」,被上訴人於該3名網友貼文之後,接續發表評論,回應貼 文:「‧‧若是拿個名人來做文章 若是藉此來吸金,就該下地獄,‧‧被醫療診所的宣傳騙到,‧‧以下為某網友的意見 我是雪這是我去看的經驗請大家幫忙封殺他這間診所是- **牙醫診所吸金診所歐!!」等內容,堪認足使瀏覽該網站之不特定人認其所指診所與禾睿牙醫診所有關,且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將使瀏覽者對禾睿牙醫診產生質疑。被上訴人辯稱:評論對象是針對上開特定網友之問題回答,並沒有任何明確對象,並無指稱或影射禾睿牙科診所云云,委不足採。 ⒎至被上訴人另辯稱:伊係轉貼部落格網友「雪」經驗談之內容,所指牙醫診所為「虎尾微笑牙醫診所」,並非禾睿牙醫診所云云,固據提出網友「雪」之部落格文章為憑(見本院卷第216- 220頁),然被上訴人於「 Yahoo!奇摩知識+」網站張貼之內容係「**牙醫診所吸 金診所歐!!」,並非「『虎尾微笑』牙醫診所」,且係於網友「ANGE」、「天」及「GG」貼文之後接續貼文,經將前、後貼文整體判斷,將使瀏覽該網站之不特定人對禾睿牙醫診產生質疑,已如前述,故此部分尚無從為被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㈡被上訴人於98年4月15日上午及同年月16日上午在「 MODLE'S-SMILE 時尚界的秘密花園」部落格之留言,亦係針對禾睿牙醫診所為: ⒈查被上訴人於上開時、地在「MODLE'S-SMILE時尚界的 秘密花園」部落格張貼:「這個診所怪ㄎ 搞什麼模特兒在醫院 有錢沒地方花嗎 沒錢還要搞什麼 我要折扣我要折扣」、「這個診所的確怪怪 我知道 大家要小心 之前做錯了什麼醫療糾紛?所以才花錢請林嘉綺吧?」、「對這是個人部落格 也不要怪留言的人 查IP位置 怪了 真的是心中有鬼 半夜心聲 不要用不正當手段 要正正當當 如我當初繳了那麼多錢給某診所 結果因為時機不好 被影響 那家診所沒人性 沒人性 你們知道吧 有人看看自己從一般人身上賺到了什麼不乾淨錢 還不斷花錢請名人代言 花了錢 再讓我們繳錢 我查了再查 結果才知道 心中有鬼的人出門才要小心 對不對 社會有正義 處處有和平 好可怕的診所是那一家呢?」等語,及「重點是海海削錢吧!?搶錢的嘴臉分類:王啟輝詩作2006/11/14 08:43 搶錢的嘴臉嘴自己長在臉上嘴臉因此稱兄道弟(好像在幫你喲)扮演搶錢戲碼(實際是)雷射要多少啊?很便宜但看病很貴吧???思考吧」等文詞之留言,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並有部落格留言畫面資料可憑(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498號偵查卷第8、9、11、12頁)。 ⒉被上訴人雖抗辯:「MODLE'S-SMILE時尚界的秘密花園 」部落格屬個人部落格,不足代表禾睿牙醫診所,且依其所留言內容觀之,亦無明顯之文字、標語、圖片等特徵,使一般人於瀏覽時,得以知悉係指禾睿牙醫診所云云。惟查,林嘉綺曾由上訴人為其進行「星鑽全瓷冠」美齒微雕整型,並共同合影,且接受電視新聞台、網路新聞、雜誌之採訪報導,有採訪照片及網路新聞可憑(見本院卷第137-140、143-144頁)。倘網友曾見聞上開報導,或稍加查詢,應可知林嘉綺與禾睿牙醫診所之關聯。則被上訴人於上開留言中明指診所有花錢請林嘉綺代言等詞,已足特定所指診所係禾睿牙醫診所。再依證人即上訴人之配偶劉俐旻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時證稱:「MODLE's-SMILE時尚界的秘密花園」部落格是禾睿牙 醫診所員工洪胤渝所開的,是診所跟大家講說可以自己上去開部落格。洪胤渝開部落格的目的是寫一些禾睿牙醫診所小故事等語(見士林地院100年度易緝字第171號刑事卷第227頁反面);證人即「MODLE'S- SMILE時尚 界的秘密花園」部落格格主洪胤渝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時證稱:伊開這個部落格的目的是抒發上班看見的東西及自己的心情。看過伊的文章應該會知道伊在那個牙醫診所服務,因為像林嘉綺有說是找禾睿牙醫診所看牙齒的,或有的客人在其他牙醫診所看的經驗不好,所以希望讓大家知道那個牙醫診所比較好。如果看過林嘉綺那篇文章,其中有提到禾睿牙醫診所,應該就會知道這個部落格是在講禾睿牙醫診所,因為林嘉綺曾與診所的呂醫師一起接受平面媒體採訪,有上雜誌,畫面有拍出來,文字也有描寫到。該部落格沒有設定留言權限,想留言就可以留言。熱門文章欄的文章都是伊發表的等詞(見同上刑事卷第203頁反面、第232頁反面、第234頁) ,足見「MODLE'S- SMILE時尚界的秘密花園」部落格係經禾睿牙醫診所同意後由其職員洪胤渝所開設,而洪胤渝會在該部落格分享在禾睿牙醫診所上班所見及其心情,並因有的客人在其他牙醫診所看的經驗不好,所以希望讓大家知道那個牙醫診所比較好,另有發表文章,於看過文章後應該可知洪胤渝在禾睿牙醫診所上班等情。雖洪胤渝另亦證稱:該部落格係其私人部落格,沒有要行銷禾睿牙醫診所等語(見同上刑事卷第203頁反面、 第232頁反面),惟以上開部落格熱門文章欄中有「林 嘉綺採訪花絮」(見同上偵查卷第7頁),堪認洪胤渝 開設之「MODLE'S- SMILE時尚界的秘密花園」部落格具有宣傳禾睿牙醫診所之效益,則瀏覽「MODLE'S- SMILE時尚界的秘密花園」部落格文章或留言之不特定人,主觀上可知該部落格與禾睿牙醫診所有關。則被上訴人於該部落格張貼上開內容,已足使不特定人認與禾睿牙醫診所有關。被上訴人上開抗辯,不足採取。 ⒊被上訴人另辯稱:上訴人於偵查中所提出之網路畫面資料(同上偵查卷第4-14頁),有遭劉俐旻及洪胤渝變造,致人誤解伊所為留言係刻意攻擊禾睿牙科診所云云。惟查,經本院將上開留言之網路畫面資料向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像公司)函詢結果(見本院卷第70頁),上開網頁畫面為「MODLE'S-SMILE時尚 界的秘密花園」之前台畫面,網頁畫面中訪客留言內容前、後台內容為一致,依網頁畫面上方文章網址判斷為3篇文章,部落格格主可以透過後台進行隱藏、刪除及 回覆留言之功能;部落格格主若刪除了文章留言,文章留言編號將依序接續往下遞增,不會跳過遭刪除的留言的數字編碼;‧‧」等詞,有優像公司101年9月19日 101優字第0908號函附3篇文章全部留言資料可稽(見本院卷第70、74、79-82、85頁)。足見上訴人於偵查中 所提出之上開留言之網路畫面資料(見同上偵查卷第 4-14頁),前、後台內容一致,無經變造之情。至於依優像公司所檢附之3篇文章全部留言資料,與上訴人於 偵查中所提出之上開網路畫面資料相比對,固有部分留言遭隱藏,且未經上訴人於偵查中提出,惟觀諸該遭隱藏,未經上訴人於偵查中提出之留言資料,係以「悄悄話」方式呈現,應係遭版主隱藏(理由見後述⒋),而遭隱藏之留言中,有「林嘉綺的圖〈p〉本人真是給他很漂亮 不過就是在診間走個秀都感覺好時尚 挖勒..」、「牙齒真的很漂亮.人也很漂亮.但是...應該要花 很多錢吧!我有看到新聞‧‧」等討論內容之文字(見 本院卷第79頁),足使瀏覽該部落格文章或留言之不特定人,可得知悉該部落格與林嘉綺、禾睿牙醫診所有關,係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據,上訴人無蓄意隱匿之必要。被上訴人指稱劉俐旻及洪胤渝有變造留言內容,致人誤解伊所為留言係刻意攻擊禾睿牙醫診所云云,殊無可採。 ⒋被上訴人另抗辯:依上開優像公司所檢送之3篇文章全 部留言資料,伊之留言係以悄悄話方式為之,一般人皆看不到內容,僅版主洪胤渝可由後台看到,應無損及上訴人名譽云云。惟查, ⑴被上訴人於刑事案件偵審中從未辯稱係以「悄悄話」方式留言,倘其自始即係以「悄悄話」方式留言,實無不據為抗辯之理;再依被上訴人於刑事案件中供稱:我寫這樣的意思是要提醒大家是不是有醫療糾紛,所以才請名人來代言,提供大家壹個思考空間等語(見本院卷第267頁,同上刑事卷第52頁反面),並於 答辯狀表示:「言論自由展現,並非散佈不實言論 故在被解雇後,在搜尋工作時同時針對多家論壇及部落格提出對醫療行銷提出看法,偶然在"痞克邦部落 格"搜尋到一位由禾睿牙醫助理為版主之部落格,並 回應該牙醫助理所刊登文章,希望可以透過回應及對話,討論選擇牙醫診所時該注意事項,並暗指目前有多家牙醫診所在做名人交換療程代言及我在工作期間收集到網路文章等狀況等…讓社會大眾思考,並值提供探討回應」等詞(見本院卷第276、277頁,同上刑事卷第63、64頁),足徵被上訴人留言,係希冀內容能使其他第三人知悉,已無可能以「悄悄話」方式留言。 ⑵又上訴人於偵查中所提出之網路畫面資料,並非以「悄悄話」之方式留言,有該留言之網路畫面資料可憑(見同上偵查卷第8、9、11、12頁),而優像公司所檢送同一內容之留言畫面則顯示為「悄悄話」,另該以「悄悄話」顯示之留言,並非僅針對被上訴人之留言部分,而係就林嘉綺及為其施行美齒整治之牙醫診所之主題參與發表意見之留言,均以「悄悄話」顯示,顯係事後遭人隱藏所致。而部落格格主可以透過後台進行隱藏、刪除及回覆留言之功能,業據優像公司函復明確(見本院卷第70頁),有如前述,則上訴人主張:係「MODLE'S-SMILE時尚界的秘密花園」部落 格格主嗣後進行隱藏所致等語,堪以採信。被上訴人上開抗辯,不足採取。 ㈢被上訴人於「Yahoo!奇摩知識+」網站發表評論及於「 MODLE'S-SMILE時尚界的秘密花園」部落格之留言,有損 及上訴人之名譽: ⒈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查被上訴人於「MODLE'S-SMILE時尚界的秘密花園」部 落格留言:「這個診所怪ㄎ…」、「…之前做錯了什麼醫療糾紛…」、「…那家診所沒人性,沒人性…有人看看自己從一般人身上賺到了什麼不乾淨錢,還不斷花錢請名人代言…好可怕的診所是那一家呢?」及「嘴自己 長在臉上…扮演搶錢的戲碼(實際是)…」等之文字,及於「Yahoo!奇摩知識+」網站發表:「**牙醫診所吸 金診所歐!!」之評論,依前所述,已足使瀏覽者認其所指之診所與禾睿牙醫診所有關,其所指稱:禾睿牙醫診所疑涉有醫療糾紛、賺不乾淨錢、搶錢、吸金等語,以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已足使禾睿牙醫診所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而禾睿牙醫診所為上訴人獨資所經營,禾睿牙醫診所之名譽、利益,即為上訴人之名譽、利益,上訴人主張其受有社會評價遭受貶損之損害,亦堪採取。 ⒊被上訴人雖辯稱:伊於「Yahoo!奇摩知識+」網站發表 評論後,不到1日即由網友提出檢舉而遭移除,另伊於 「MODLE'S-SMILE時尚界的秘密花園」部落格之留言, 最多2天即被刪除,不可能影響上訴人之聲譽。且上訴 人100年度年收入總額高達1700多萬元,顯無聲譽受損 云云。惟查,被上訴人於「Yahoo!奇摩知識+」網站發 表評論後,不到1日即由網友提出檢舉而遭移除乙節, 有上開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1年 12月18日雅虎資訊(101 )字第02703號函可稽(見本 院卷第196頁)。足見已有不特定之網友閱覽該評論, 始會提出檢舉。另被上訴人於「MODLE'S-SMILE時尚界 的秘密花園」部落格之留言,亦有多名網友留言回應,亦經本院向優像公司調取上開3篇文章留言全部資料可 憑(見本院卷第71-85頁),該網站之瀏覽者計有26人 ,亦據被上訴人陳明,足見已有不特定之第三人知悉其事,依前揭判例意旨,堪認已侵害上訴人名譽權,此並與上訴人之年收入總額多寡無涉。被上訴人上開抗辯,亦不足採。 ⒋被上訴人因在上開時、地在「MODLE'S-SMILE 時尚界的秘密花園」部落格留言及在「Yahoo!奇摩知識+」網站 貼文之行為,涉有妨害上訴人名譽罪行之事實,為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71號刑事確定判決所明白審認,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被上訴人因上開罪行,經本院刑事庭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確定之事實,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刑事案件全卷查證無訛,且有刑事確定判決可稽(見本院卷第5-13頁)。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之名譽並未受損云云,顯不足採。 ㈣被上訴人於「Yahoo!奇摩知識+」網站發表評論及於「 MODLE'S-SMILE時尚界的秘密花園」部落格之留言,係未 經查證之言論,不屬言論自由保護之範疇: ⒈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即不具違法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民事判決參照)。惟事實陳述 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又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對於將事實陳述混合意見表達之評論,倘該評論者倘對於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為意見之表達,而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則已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不再屬於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3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是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就其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固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然究不得摭取所得資訊之片斷,任意結合其他非真實之事實而為言論發表或評論,致損及他人之名譽,否則仍應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1號民事判決參照)。準此,行為人就公眾 人物或公眾事務或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就其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應可為相當程度之減輕,然究不得任意以非真實事實而為言論或評論,致損及他人之名譽,否則仍應負侵權責任。 ⒉查上訴人為禾睿牙醫診所之負責醫師,因為林嘉綺進行「星鑽全瓷冠微雕矯正」,而接受電視新聞台、網路新聞、雜誌之採訪報導,固屬公眾人物,惟被上訴人於「MODLE'S-SMILE時尚界的秘密花園」部落格張貼「這個 診所怪ㄎ…」、「這個診所的確怪怪 我知道 大家要小心 之前做錯了什麼醫療糾紛?…」、「…那家診所沒人性,沒人性…有人看看自己從一般人身上賺到了什麼不乾淨錢,還不斷花錢請名人代言…好可怕的診所是那一家呢?」及「嘴自己長在臉上…扮演搶錢的戲碼(實際是)…」等內容之留言,並於「Yahoo!奇摩知識+ 」網站發表「**牙醫診所吸金診所歐!!」之貼文,其文詞內容影射禾睿牙醫診所疑涉有醫療糾紛、賺不乾淨錢、搶錢、吸金等情,所發表言論所涉及事項,乃屬醫療糾紛、賺錢、搶錢等節,非屬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且係屬將事實陳述混合意見表達之評論,依前揭說明,仍不得任意以未經查證、未能確定之事實而為意見表達。則被上訴人於發表言論前,應就為其評論基礎之事實合理查證。惟被上訴人就其指稱禾睿牙醫診所有醫療糾紛、賺不乾淨錢、搶錢、吸金等情,有盡何查證義務,並未舉證以為證明,自仍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被上訴人辯稱:伊所為留言、評論,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出於善意而為意見表達,應受言論自由保障云云,不足採取。 ㈤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在「MODLE'S-SMILE時尚界的秘密花園」部落格張貼留言,及在「Yahoo!奇摩知識+」網站張貼評論,影射禾睿牙醫診所有醫療糾紛、賺不乾淨錢、搶錢、吸金等情,依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將使瀏覽該網站之不特定人對禾睿牙醫診產生負面觀感與評價,使社會對禾睿牙醫診所即上訴人之人格評價貶損,係故意侵害上訴人之名譽,則上訴人依民法上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並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名譽,即屬有據。茲就其請求賠償之損害,分別審究如下: ⒈慰撫金200萬元部分: ⑴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度臺上字第1221號判例意旨參照)。 ⑵查上訴人係56年1月20日生,陽明醫學院畢業,現為 執業牙醫師,並為禾睿牙醫診所之負責人,100年執 行業務所得為358萬7575元,名下有房屋2筆、土地2 筆,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畢業證書、100年度執行 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8-20、61、62 頁);被上訴人係61年3月21日生,銘傳管理學院畢業,目前任職 騰普公司,月薪2萬5000元,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存 款,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7頁)。茲審酌兩造之年籍、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被上訴人利用網路傳播之方式,於「MODLE'S-SMILE時尚界的秘密花園」 部落格留言及「Yahoo!奇摩知識+」網站發表評論, 文詞內容影射禾睿牙醫診所疑涉有醫療糾紛、賺不乾淨錢,搶錢、吸金等情,致社會大眾質疑上訴人之專業及人格,上訴人之社會評價遭受貶損,對上訴人名譽權之侵害自屬重大,其所受精神上之痛苦等侵害之手段、所生危害結果及上訴人痛苦程度,認上訴人請求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尚嫌過高,不應准許。 ⑶至於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曾留學歐洲,並旅居上海,係有資力之人云云,然究屬被上訴人過去之資力情形,尚無從資為被上訴人現在資力情形之證明,且被上訴人堅決否認有資力留學歐洲,並旅居上海之情,上訴人就此並未舉證以為證明,此部分主張,洵難採取。 ⒉刊登道歉啟事部分: ⑴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故於侵害名譽事件,若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有限制加害人不表意自由之必要,自應就不法侵害人格法益情節之輕重與強制表意之內容等,審慎斟酌而為適當之決定,以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藉適當處分以回復其名譽。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23 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6號解釋可資參照。 ⑵查被上訴人在「MODLE'S-SMILE時尚界的秘密花園」 部落格張貼之留言,及在「Yahoo!奇摩知識+」網站 ,張貼之評論,有貶損上訴人之社會評價,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有如前述。茲審酌上訴人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被上訴人係經由網路傳播方式,即在「MODLE'S-SMILE 時尚界的秘密花園」部落格留言及「Yahoo!奇摩知識+」網站張貼評論之方式為散布之手 段,則為回復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茲審酌上訴人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被上訴人之散布之手段,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負擔費用,將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刊登在「Yahoo!奇摩知識+」1日,刊登版位 LREC ,刊登規格之名稱「知識+首頁互動大看板」,版位尺寸「寬300像素×高250像素」,影像大小格式 「20KB」(GIF)/30K B(Flash),核屬適當,且有必要,應予准許。 ⑶上訴人雖另主張被上訴人張貼誹謗言論造成伊名譽受損,並經平面與電視新聞媒體之報導,被上訴人亦應於平面與電視新聞媒體刊登道歉啟事云云。然查,本件係因被上訴人之上開行為,經本院刑事庭撤銷原法院無罪之判決,改諭知有罪之判決,平面及電視新聞媒體知悉後,始加以報導,此為上訴人所自承(見本院卷第320頁反面),已與被上訴人之行為無涉,且 被上訴人因上開行為經獲有罪判決確定之事實,經由報紙及新聞報導,已足使一般民眾知悉被上訴人於「MODLE'S-SMILE時尚界的秘密花園」部落格及「Yahoo!奇摩知識+」網站張貼之內容係屬不法,已有適當澄清之效果。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及中天新聞台、東森新聞台、東森財經台刊登、播放道歉啟事,即無必要,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0萬元及99年12月6日(即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可採,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依聲請為附條件准 、免假執行之宣告。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結論尚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另追加請求被上訴人應負擔費用,將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刊登在「 Yahoo!奇摩知識+」1日,刊登版位LREC,刊登規格之名稱「知識+首頁互動大看板」,版位尺寸「寬300像素×高250像 素」,影像大小格式「20KB」(GIF)/30K B(Flash),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4項所示。上訴人其餘 追加之請求,為無理由,爰併予駁回。 六、兩造之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2項、第79條、第463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陳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淑貞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件一 【 道 歉 啟 事 】 本人王光美於民國98年4月15日及16日於網路上刊登 言論,造成禾睿牙醫診所與診所負責人呂睿庭醫師之名譽嚴重受損,本人已受應有之司法處罰,本人特此澄清所刊登言論均屬造假不實,對於本人行為造成禾睿牙醫診所與診所負責人呂睿庭醫師之傷害,本人特此致歉。 道歉人:王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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