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56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564號
- 上訴人
- 鄭耀堯
- 訴訟代理人
- 莊雲筑
- 訴訟代理人
- 梁淑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俊睿律師
- 上訴人
- 魏昌勇
- 訴訟代理人
- 鍾永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沈曉玫律師
- 上訴人
- 范姜逸
- 訴訟代理人
- 趙偉程律師
- 被上訴人
- 新甡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能
- 被上訴人
- 蔡政弘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世昌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明鏡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追加 被告 邱梅妹即建興裝卸行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永盛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沈曉玫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追加 被告 陸鋒機械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萬發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2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