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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56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梁玉芬汪智陽翁昭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564號

上訴人
鄭耀堯
訴訟代理人
莊雲筑
訴訟代理人
梁淑華律師
複代理人
賴俊睿律師
上訴人
魏昌勇
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曉玫律師
上訴人
范姜逸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律師
被上訴人
新甡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能
被上訴人
蔡政弘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世昌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追加 被告 邱梅妹即建興裝卸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曉玫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追加 被告 陸鋒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萬發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2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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