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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6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林金村陳秀貞周祖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64號

上訴人
鐘玉桂
被上訴人
資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玠羲
被上訴人
鑫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恩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鐘玉桂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鐘玉桂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裁定限期於10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1年2月1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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