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68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681號
- 上訴人
- 黃金盛(即駿越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豪律師
- 被上訴人
- 吳淑敏
- 被上訴人
- 吳秀屏
- 被上訴人
- 卡尼亞實業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 被上訴人
- 人 陳怡君
- 被上訴人
- 齊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葉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7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