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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68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許正順王怡雯李芳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681號

上訴人
黃金盛(即駿越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上訴人
吳淑敏
被上訴人
吳秀屏
被上訴人
卡尼亞實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被上訴人
人 陳怡君
被上訴人
齊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葉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7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李芳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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