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705號上 訴 人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杜孟真律師 上 訴 人 阿波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行 訴訟代理人 林順益律師 林合民律師 王君倚律師 黃心賢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潘宣頤律師 被 上訴 人 清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姣安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周玫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