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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湯美玉丁蓓蓓李慈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0號

上訴人
勝山財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靖仁
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瑞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
被上訴人
楊健男
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律師
被上訴人
福方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楊健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103年4月24日以被上訴人楊健男涉犯有偽造有價證券罪之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經本院102年度上重更㈡字第9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94號刑事判決確定,足供民事法院參酌並自行調查認定,已無停止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聲字第14號判例意旨參照)。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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