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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4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張蘭鄧德倩王漢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4號

上訴人
元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珊
訴訟代理人
李慧珠律師
被上訴人
任順律師(即大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關於「402,33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99,915元」;附表五關於「1,598,70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498,644元」;當事人欄住所、營業所記載,應更為本裁定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王漢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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