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勞上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上字第28號上 訴 人 陳正期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 代理 人 侯冠全律師 被 上 訴人 連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鋇 訴訟代理人 劉中哲 丁中原律師 沈妍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4月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