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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勞上字第2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郭瑞蘭方彬彬陳雅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上字第28號

上訴人
陳正期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被上訴人
連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鋇
訴訟代理人
劉中哲

      丁中原律師

      沈妍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4月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陳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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