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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勞上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
    郭瑞蘭方彬彬陳雅玲

  • 當事人
    陳正期連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上字第28號上 訴 人 陳正期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 代理 人 侯冠全律師 被 上 訴人 連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鋇 訴訟代理人 劉中哲 丁中原律師 沈妍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4月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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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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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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