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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勞上字第30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魏麗娟王麗莉周群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上字第30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楊甡生

      何志堅

      楊清澂

      周忠慶

      吳昌儒

      劉晉宏

      陳冠興

      謝沛諺

      蔡政達

      吳昌勳

      楊金益

上ꆼ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必昇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忠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魏雯祈律師

      徐慧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七謝沛諺欄有關准許總額、二審主文及擔保金額如本裁定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更正前)
┌───┬────┬────┬────┐
│姓名  │准許總額│二審主文│擔保金額│
├───┼────┼────┼────┤
│謝沛諺│36,200  │36,200  │13,000  │
└───┴────┴────┴────┘
附表二:(更正後)
┌───┬────┬────┬────┐
│姓名  │准許總額│二審主文│擔保金額│
├───┼────┼────┼────┤
│謝沛諺│140,905 │140,905 │5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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