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勞上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上字第30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周忠慶 送達代收人 楊清澂 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律師 張香堯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張必昇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忠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魏雯祈律師 徐慧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七周忠慶二審主文欄有關「223,070 」之記載,應更正為「318,07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因誤算而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