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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勞上字第30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王麗莉陳慧萍周群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上字第30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周忠慶

送達代收人
楊清澂
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必昇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忠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魏雯祈律師

      徐慧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七周忠慶二審主文欄有關「223,070 」之記載,應更正為「318,07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因誤算而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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