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
    梁玉芬翁昭蓉蔡和憲
  •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 當事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王令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金上字第12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王尊民律師 上 訴 人 王令麟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律師 張本皓律師 范清銘律師 上列 一人 複 代理 人 林麗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03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王令麟給付超過如附表所示「應賠償金額」欄之金額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王令麟之其餘上訴駁回。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上訴部分,由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負擔;關於王令麟上訴部分,由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負擔二分之一;餘由王令麟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只須所受損害,係由於被告犯罪所致,即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並不以被告侵害事實所犯之罪名經刑事法院獨立論處罪刑或受損害之人提起刑事告訴或合法告訴為必要(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 225號裁定參照)。又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有無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而不合法之情形,應依該審級該次之刑事判決結果定之,不因嗣後改判無罪,而得溯及指為起訴不合法。本件係由如附表所示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媒體公司)股東韓嘉千等51人授與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訴訟實施權,在原審法院刑事訴訟程序(96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王令麟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上訴人王令麟賠償如後述之損害。而上訴人王令麟所涉犯行,嗣經原審刑事法院為有罪判決,並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規定,裁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原審,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是否合法,自應依裁定移送時刑事一審判決結果定之。經查,上開刑事一審判決係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 、第2項之特別背信罪對王令麟論罪科刑,且於事實欄內載 明該犯罪行為「致生損害於東森媒體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有原審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2、3號、9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97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可按(見外放刑事判決「論罪科刑部分」77頁、「東森集團部分犯罪事實、論罪理由及附件」第8頁),足見凡屬東森媒體公司之股東,均為裁 定移送當時所認定犯罪之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從而本件由附表所示東森媒體公司股東韓嘉千等51人授權投保中心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屬合法,不因其中編號44方敏、編號45葉淑瑩、編號51劉火生等3人未 經列入刑事一審判決附表陸㈢(見外放刑事判決「東森集團部分犯罪事實、論罪理由及附件」之附表),而有不同。又上開刑事一審判決嗣雖經本院刑事庭以王令麟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改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論罪科刑(見本院卷㈣119頁背面),並認附表所列東森媒體公 司股東,僅其中編號4王基桉、編號5蔡玉珠、編號14郭曼瑾、編號40鍾詩頻等4人為上開犯罪之被害人(認定上開4人因不知凱雷集團與王令麟間以每股32.5元收購股權協議,陷於錯誤而出售股份,故被列入刑事二審判決附表一─見本院卷㈣79頁、130頁背面、131頁),其餘編號(編號44、45、51除外)之股東則不另為無罪諭知(認定該等股東不能證明係因不知悉上情而以每股20元出售股份,被列入刑事二審判決附表二─見本院卷㈣128頁背面、129頁),有本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第10冊可按(見本院卷㈣74至149 頁),惟該改判結果對於已合法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不生影響。是王令麟執上開事由,抗辯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為不合法云云,尚有誤會。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投保中心主張:伊係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設立之保護機構,經附表所示韓嘉千等51人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8條授與訴訟實施權,而得以自己名義為出售東森媒體公司股票受有損害之投資人提起本件訴訟。對造上訴人王令麟(下稱王令麟)係東森集團總裁,為東森媒體公司董事,並實質掌控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國際公司)、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得易購公司)及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購物百貨公司;嗣更名為百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夯公司),前述公司分別持有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之東森媒體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10%,而王令麟於民國(下同)95年2月間亦實質掌控東森媒體公司53%之股權。緣美商 Carlyle Group(下稱凱雷集團)有意入主東森媒體公司,遂於95年2月間指派訴外人唐子明與王令麟及其他大股東議定將以每股新臺幣(下同)32.5元收購東森媒體公司股權,且為達足以實質掌控東森媒體公司經營權之股權數,提出東森媒體公司股東可出售總股權達 67%以上之條件若成就,凱雷集團即有完成買賣交易之義務,且總購買股權比例愈高,王令麟即可獲取愈多回饋利潤之交易條件。嗣凱雷集團於95年3月9日先簽交意向書予王令麟,雙方再於同年 4月24日簽訂股權買賣契約書,由凱雷集團以 Unicorn Investment Company LTD.名義向包括王令麟在內之東森媒體公司大股東購買其實質掌控之股權,凱雷集團並同意支付日後轉售東森媒體公司予他人時獲利總額之2%至5%,作為王令麟協助完成收購股份之代價。王令麟為向東森媒體公司小股東收購股權,蓄意隱匿凱雷集團有意以每股32.5元收購之重大訊息,先經該公司95年 3月 7日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申請撤銷公開發行,藉以免除證券交易法有關公開收購之相關規範;再於95年3月底及同年4月28日分別以東森得易購公司及東森購物百貨公司聯合具名向小股東發函,表示願以每股20元之價格收購東森媒體公司股份,致韓嘉千等51名小股東陷於錯誤,賣出其所持有之東森媒體公司股份予王令麟實質掌控之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王令麟嗣於同年 7月12日再將上開收購股份以每股32.5元之價格轉售予凱雷集團,獲得高額不法利益。是王令麟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 1項有關有價證券之收購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行為之規定,應對上開出售股份之小股東賠償其所受損害等情。爰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 184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 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㈠王令麟應給付如附表所列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附表「原求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由投保中心代為受領。㈡請准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6條規定宣告免供擔保之假執行,如不能獲准免供擔保為假執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判決王令麟應給付如附表所列訴訟實施權授權人如該附表「原判決命賠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由投保中心代為受領;並駁回投保中心其餘之訴(關於投保中心請求東森得易購公司、百夯公司連帶給付部分,另經原審法院以102年度金更一字第1號判決駁回─見本院卷㈢第102至108頁,茲不贅述)。兩造各自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投保中心上訴及答辯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關於不利投保中心部分廢棄。㈡王令麟應再給付如附表所列訴訟實施權人如該附表「請求再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98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由投保中心代為受領。㈢請准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6條規定宣告免供擔保之假執行,如不能獲准免供擔保為假執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㈣王令麟之上訴駁回。 二、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王令麟則以:伊雖為東森媒體公司榮譽董事長,惟就其個人與凱雷集團簽署意向書乙事,依法並無揭露義務,況凱雷集團出具意向書時,尚未實施盡責調查,是凱雷集團尚非必然將以每股32.5元購買東森媒體公司股份,而伊得以掌控出售之股權數量,亦無法確定可達 67%,自非屬確定訊息,亦無揭露可言;又凱雷集團收購東森媒體公司股權案,直至95年7月6日始獲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通過,在此之前,伊於95年4月至6月間向小股東收購東森媒體公司股權時,未告知上情,並無虛偽、詐欺、隱匿而致小股東誤信之行為;東森媒體公司原即有意取消在國內上市,因而本於公司自治,於95年3月7日經董事會決議申請撤銷公開發行,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要屬合法,伊就該決議並無自身利害關係,僅具有不確定的反射利益,伊參與表決並未違反利益迴避規定,自無詐欺可言;伊向小股東收購股票,不屬執行東森媒體公司業務範圍,東森媒體公司縱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小股東亦無從依公司法第23條第 2項規定,要求伊負連帶賠償責任;伊主觀上並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 1項或為侵權行為之故意或過失;國內媒體自94年12月底即密集報導外國私募基金有意取得東森媒體公司股權,小股東對此知之甚詳,彼等願以每股20元出售股份,實因該價格已高於當時市場行情,並非陷於錯誤;凱雷集團自始僅以控制權大股東為交易對象,並無意願與小股東交易,伊為具有控制權之大股東,且依約負有保證責任,始得以每股32.5元(最終買價為每股32.4元)出售股份予凱雷集團,小股東自不得就控制權溢價部分主張受有損害;附表所列投資人中,除編號4王基桉、編號5蔡玉珠、編號14郭曼瑾、編號40鍾詩頻等 4人外,其餘未經刑事確定判決認定為受詐欺之被害人,且投保中心並未證明附表編號42柯光益、編號43趙美容有出售東森媒體公司股份予東森得易購公司或東森購物百貨公司之事實,則彼等投資人請求損害賠償,自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上訴及答辯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關於不利王令麟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投保中心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投保中心之上訴駁回。 三、投保中心主張其為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設立之保護機構,經附表所示韓嘉千等51人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8條授與訴訟實施權,而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王令麟係東森集團總裁,並為東森媒體公司之董事。凱雷集團於95年 2月間指派訴外人唐子明與王令麟及其他大股東議定將以每股32.5元收購東森媒體公司股權,且為達足以實質掌控東森媒體公司經營權之股權數,提出東森媒體公司股東可出售總股權達 67%以上之條件若成就,凱雷集團即有完成買賣交易之義務,且總購買股權比例愈高,王令麟即可獲取愈多回饋利潤之交易條件。嗣凱雷集團於95年3月9日先簽交意向書予王令麟,雙方再於同年 4月24日簽訂股權買賣契約書,由凱雷集團以 Unicorn Investment CompanyLTD.名義向包括王令麟在內之大股東購買其實質掌控之股權,凱雷集團並同意支付日後轉售東森媒體公司予他人時獲利總額之2%至5%,作為王令麟協助完成收購股份之代價。而東森媒體公司於95年3月7日召集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申請撤銷公開發行,並經金管會核准,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嗣於95年3月底及同年4月28日聯合具名向小股東發函,表示願以每股20元之價格收購東森媒體公司股份,小股東因而出售其所持有之東森媒體公司股份。嗣王令麟於同年 7月12日,將其透過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向小股東收購之股份,以每股32.5元之價格出售予凱雷集團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股票受損害投資人求償表、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股東戶號證明資料、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訴訟及仲裁實施權授與同意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 15642、12382、16445、16446、16447號起訴書為證(見原審重附民卷8至215、249至256頁),並有東森媒體公司95年3月7日第 4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會議議事錄、意向書及中譯文、股權買賣契約書及中文節譯本可稽(見本院卷㈠160至163、257至281頁、卷㈡68至72、224至 231頁)。又王令麟因此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涉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3號、9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再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3250號判決駁回 上訴確定,亦有上開判決可按(見本院卷㈢10至60頁)。上開事實為王令麟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違反第 1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虛偽,係指陳述內容與客觀之事實不符,買賣有價證券之過程中,如有以形式上合法之手段,掩飾不法目的之情形者,亦屬之;所謂詐欺,係指以欺罔之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所謂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指陳述內容有缺漏,或其他原因,產生誤導相對人對事實之瞭解發生偏差之效果而言。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同法第43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而依同條第 4項授權訂定之「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第 1項則明文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50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20以上股份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見原審重附民卷 260頁)。準此,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20以上股份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法律強制規定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若欲向特定人收購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為避免違反上開強制規定,而先撤銷公開發行予以規避者,雖該撤銷公開發行之手段行為合於公司法之規定,惟其所欲達到規避法律之目的既屬不法,自係以合法手段掩飾其不法目的,則對於因規避法律適用之結果,致無法以同一條件出售股份之股東而言,即構成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 1項之虛偽行為,是該等股東自得依同條3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經查: ㈠凱雷集團於95年 2月間,指派訴外人唐子明與王令麟及其他大股東商議,將以每股 32.5元收購總股權數達67%以上之東森媒體公司股份,目的在於入主並掌控東森媒體公司之經營權,嗣凱雷集團即依上開條件,於95年3月9日出具意向書予王令麟,業如貳之三所述,足見凱雷集團於出具意向書前,即已與王令麟洽議上開內容之交易,雙方並為促成上開交易而預作準備。而王令麟與凱雷集團洽談時,其本人持有或受託處理之股份僅占東森媒體公司股權之35.61%,縱使加計由其擔任董事長之東森國際公司持股,亦僅占總股權數之 53%,未達 67%等情,業經證人邵正義在本院到場結證:「(意向書)是我代理王令麟與凱雷集團洽談」、「凱雷集團是一個私募基金,在併購案的時候會要求絕對控制,所以在買一家公司股份的時候一定要買 67%,也就是3分之2以上」、「關於 53%,這是因為凱雷集團內部要知道與他們洽談的人在洽談當時,約略估計能有多少百分之比的股份可以出售,這個 53%是指王令麟能夠代表多少的股東及多少百分比的股權出售。這個 53%是凱雷集團算出的」、「當時東森得易購公司、百夯公司、美瀚公司的股權,王令麟持有絕對多數,且中央投資公司以及蔡幸秀部分都委託王令麟處理,因此凱雷集團依照上開公司及私人所持有的股權合計為35.61%,也就是後來買賣契約書訂約當事人所持有的35.61%。另外王令麟擔任東森國際公司董事長,因此凱雷集團認為東森國際公司掌握的 18%股權也是王令麟可以掌控的,因此將此部分也加入意向書,因此才有意向書所載 53%的比率」、「我當時認為王令麟只有35%的股權,還要設法取得32%」等語屬實(見本院卷㈡89頁正、反面)。則王令麟欲完成與凱雷集團間之上開交易,自須另向東森媒體公司小股東收購股份。復因東森媒體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為避免在完成上開股份買賣交易之過程中,由凱雷集團向特定大股東購買股份、或由王令麟向小股東收購股份之行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 1、第43條之 2有關公開收購資訊公開及以同一條件收購之規定,故非藉由撤銷東森媒體公司公開發行之手段,無法達其目的。 ㈡王令麟為東森集團總裁及東森媒體公司名譽董事長,對於東森媒體公司董事具有相當程度之影響力。參諸東森媒體公司在上開交易洽談期間適於95年3月7日召開臨時董事會,由董事楊建國提案、名譽董事長王令麟附議,經決議通過申請撤銷公開發行案,有東森媒體公司第 4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會議議事錄可按(見本院卷㈠160至163頁);復佐以王令麟前於94年 9月間,即已指派東森媒體公司顧問李友江委託他人尋求有意購併東森媒體公司之外資,該公司董事長賽依法薩聽聞此事後,曾於94年10月28日該公司第 4屆第12次董事會議上提議「本公司主要和少數股權之股東亦希望要求在此項預計股權出售案中, EMC(指東森媒體公司)促進他們亦可依其自由意願即可參與本案」,並經全體出席董事同意准予備查,惟王令麟不同意少數股權之股東參與上開股權出售案,又於94年12月28日東森媒體公司第 4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議上提議刪除上開提案文字等情(見本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理由之記載,本院卷㈣ 103頁),足見王令麟自始即有意排除小股東參與出售股權,而欲自行收購小股東之股權,取得控制股權數後一併出售,藉以賺取差價及獲取更高額之利益,亦見撤銷東森媒體公司公開發行實為王令麟達到上開交易目的之必要手段。而東森媒體公司董事會於95年3月7日通過申請撤銷公開發行之決議後,凱雷集團旋即依原洽談條件,於同年月9日出具意向書予王令麟,迨東森 媒體公司依上開決議向金管會申請撤銷公開發行,經該會於95年3月20日同意東森媒體公司股票不繼續公開發行(見本 院卷㈠155頁之金管會函)後,凱雷集團即依原洽議條件, 於95年4月24日以Unicorn Investment Company LTD.名義與王令麟等人簽訂股權買賣契約書,此有意向書及中譯文、股權買賣契約及中譯節本可稽(見本院卷㈡68至72、224至231頁,卷㈠257至281頁),益見王令麟利用其擔任東森集團總裁及東森媒體公司名譽董事長之身分及影響力,促使東森媒體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申請撤銷公開發行案,藉此規避證券交易法之適用,以利其完成與凱雷集團間之上開交易。 ㈢雖王令麟抗辯:東森媒體公司原即有意取消在國內上市,因而本於公司自治,於95年3月7日經董事會決議申請撤銷公開發行並經金管會核准,並無不法;國內媒體自94年12月底即密集報導外國私募基金有意取得東森媒體公司股權,小股東並無陷於錯誤之可能,自無受詐欺之可言云云。惟查: ⒈東森媒體公司前於94年4月22日召開第4屆第10次董事會議,會議中討論事項㈦說明一,提到關於「儘速完成能合理回饋股東一定程度之投資成本及有效加速達成本公司上市之財務計劃已屬迫切,該項財務計畫之初步規劃已由賽依董事長向所有董事、監察人即各股東代表進行說明與討論並已獲初步共識」;另於臨時動議時,王令麟以名譽董事長身分提案「本公司除繼續努力與政府爭取同意本公司赴海外上市外,亦請經營團隊就本公司下列未來上市方案之時程及相關費用進行評估,並於下次董事會時提報,其方案一即為「本公司自行於國內上市(櫃)」。東森媒體公司於94年5月25日召開第4屆第11次董事會議,討論事項㈢案由「本公司94年度財務計劃及未來上市方案之可行性評估案」,賽依法薩董事長發言稱「本公司應積極尋求與確認可迅速完成之國外或國內上市之可行方案」,後由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同意通過「⑴請王董事寶龍協助經營團隊向主管機關爭取可於國內儘速 IPO之配合措施;…」。東森媒體公司於94年6月28日召開第4屆第12次董事會議,會議中討論事項㈡案由「本公司94年融資計畫及未來上市方案之最新進度報告」,由魏啟林及薩依董事長報告針對國內外上市櫃部分,向投審會申請之最新狀況及注意事項。嗣東森媒體公司於94年 6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第一案「本公司93年度營運概況報告及未來發展方針」,並於附件二94年度營業計畫概要第 5點「上市櫃計畫」說明「本公司目前已達準備申請上市櫃的時機,正積極配合會計師、律師籌備於海內外上市櫃準備事宜,本公司持續與新聞局、證期局及其他政府機關(如投審會、陸委會等)溝通相關國內或國外上市櫃配套措施,提覆相關資訊;此外,本公司亦已與聯貸銀行團協商,並與國內或國外承銷商共同尋求最佳的上市櫃方案、時程、上市櫃價格及發行股份等事宜」,經全體出席股東同意備查此案(見本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之記載,本院卷㈣ 104頁)。足見東森媒體公司於94年上半年度,係將該公司於國內上市列為重要目標並已積極辦理。 ⒉乃王令麟於2個月餘後之94年9月間,指派東森媒體公司顧問李友江委託他人尋求有意購併東森媒體公司之外資,並表示不同意少數股權之小股東參與上開股權出售案,且於95年 2月間與凱雷集團洽商進行交易後,東森媒體公司旋即於95年3月7日召開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申請撤銷公開發行案,此一轉變違反東森媒體公司先前積極著手辦理之國內上市目標,且其間毫無跡象可循,其目的當係為配合王令麟完成與凱雷集團間之前述交易。至證人邵正義雖在本院證稱:東森媒體公司大約於94年10月中就有討論撤銷公開發行,原因有二,一是當時全臺灣的 MSO(多系統經營者)沒有一家是採用公開發行,二是因為有公開發行所有事情都要揭露,基於營業上的秘密保護,因而決定撤銷公開發行云云(見本院卷㈡ 202頁正、反面)。惟查,上開證述所謂撤銷公開發行之原因,在東森媒體公司前述積極辦理國內上市之階段即已存在,顯非該公司申請撤銷公開發行之真正原因;復經徵諸上開證詞所稱討論撤銷公開發行之時間點(94年10月中), 已在同年9月間王令麟尋求外資購併東森媒體公司之後,益見其真正目的係為配合王令麟進行股權交易。是證人邵正義所為此部分證詞,尚與事證不符,難予憑取。 ⒊申請撤銷公開發行固屬公司自治事項。惟依前述,王令麟利用其擔任東森集團總裁及東森媒體公司名譽董事長之身分及影響力,促使東森媒體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申請撤銷公開發行案,藉以規避證券交易法之適用,以利其向小股東收購股份後,連同實質掌控股份一併出售予凱雷集團。足見東森媒體公司董事會作成申請撤銷公開發行之決議,實非基於公司經營者之商業判斷,而係為了幫助王令麟完成其與凱雷集團交易之目的,故東森媒體公司依其董事會決議申請撤銷公開發行,並經金管會核准,其外觀形式雖與公司法規定並無不合,惟其目的係為規避證券交易法之適用,藉以排除小股東請求以同一條件公開收購之權利,自難認為合法正當。又依金管會97年 3月21日金管證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載:「按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年11月19日發布之新聞稿,依90年11月12日經總統公布之修正後公司法第156條第4項規定,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係屬企業自治事項之自願性質,公司若考量無公開發行之實益而不願意公開發行時,均得檢具經適法性決議之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撤銷公開發行,本會係依上開程序於95年 3月20日同意該公司(指東森媒體公司)股票不繼續公開發行」意旨(見本院卷㈠ 155頁),亦見金管會就東森媒體公司撤銷公開發行事件,僅係依其經董事會決議之形式要件予以同意,自不得執此即認東森媒體公司撤銷公開發行為合法。揆諸前揭說明,王令麟所為買賣有價證券之過程即有虛偽情事,並為故意行為,自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 1項之規定。是投保中心主張王令麟應依同條第 3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⒋承前所述,王令麟並非對於小股東施以詐術,或為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而係以撤銷東森媒體公司公開發行之虛偽方法,規避證券交易法之適用,致令該公司小股東無從要求凱雷集團在公開市場以同一價格公開收購,此一結果之發生,不因小股東是否知悉王令麟與凱雷集團間之交易而有不同。是王令麟抗辯伊本人或東森媒體公司對於上開交易並無揭露義務、小股東未陷於錯誤等各節,均不影響前揭虛偽行為之認定,是兩造就上開各節所為攻擊防禦方法,即無審究之必要。至本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雖以該判決附表二所示小股東並非陷於錯誤而出售股份,故認該部分犯罪不能證明,因而就該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見本院卷㈣ 129頁),惟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為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本院斟酌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而為前揭認定,不受該刑事判決之拘束(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640號判例意旨),附此敘明。 五、次按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其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63號判例參照)。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3項為侵權行為之特別規定,是依該規定請求賠償者,自應以其所受損害為限。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2第2項雖規定:「違反前項應以同一收購條件公開收購者,公開收購人應於最高收購價格與對應賣人公開收購價格之差額乘以應募股數之限額內,對應賣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惟該條文既係保障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得請求公開收購人以同一收購條件收購股份之權利,所稱「收購價格」,應係指在公開市場買賣之收購價格而言,收購人與應賣人間如係基於其他事由所造成之加價,自不應包含在內。本件投保中心主張王令麟透過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以如附表所示單價,向該附表所示小股東收購東森媒體公司股票後,再以每股32.5元之價格出售予凱雷集團,致該等小股東受有價差損害,應賠償如附表「原求償金額」欄共計 1億0,630萬0,859元。王令麟除否認如附表編號42柯光益、編號43趙美容有出售東森媒體公司股份予東森得易購公司之事實外,並抗辯:附表所列投資人中,除編號4王基桉、編號5蔡玉珠、編號14郭曼瑾、編號40鍾詩頻等 4人外,其餘並非被害人;而小股東出售股份之價格,已高於當時市場行情,且凱雷集團自始僅以控制權大股東為交易對象,並無意願與小股東交易,小股東不得就控制權溢價部分主張受有損害等語。經查: ㈠投保中心主張王令麟透過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向如附表所示小股東收購東森媒體公司股份,購買之單價及股數如該附表所示乙節(按附表編號46至50之出售單價應為每股25元,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㈢114、115頁,原判決附表就此部分誤載為每股20元),業據其提出投資人求償表、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股東戶號證明資料、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存摺等件為證(見原審金字卷47至142頁)。 其中如附表編號42柯光益、編號43趙美容部分,雖未據投保中心提出彼等出售東森媒體公司股票予東森得易購公司之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為憑,惟上開事實為王令麟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所未否認(見本院卷㈣ 101頁背面),且本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亦認定確有上開出售股票之事實,有該判決可按(見本院卷㈣ 137、144頁),堪信屬實。王令麟此部分抗辯,尚非可取。 ㈡王令麟所為上開撤銷東森媒體公司公開發行之虛偽行為,既係侵害東森媒體公司小股東在公開市場出售股份之權利,已如前述,則依前揭說明,小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 3項規定所得請求賠償之金額,應按東森媒體公司如未撤銷公開發行,當時在公開市場收購該公司股份之合理價格估算之。投保中心雖援引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2第2項規定,主張應按王令麟出售予凱雷集團之價格即每股32.5元計算損害云云。惟查,凱雷公司以每股32.5元之價格向王令麟收購股份,係以出售股份總數不少於東森媒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67%,且出賣人負有承諾及保證義務為條件,此觀諸股權買賣契約書第 3.1條之約定即明(見本院卷㈠265頁、280頁背面)。而東森媒體公司如未撤銷公開發行,凱雷公司依法應在公開市場收購東森媒體公司股份時,出售股份之小股東既無法依上開條件出售其股份,則凱雷公司殊無可能以上開價格收購,是每股32.5元之價格並非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2第2項條所稱公開收購之價格甚明,自不應據以計算小股東所受損害,否則無異使小股東因而獲得損害額以外之利益,即違反「無損害即無賠償」之原則。 ㈢凱雷集團與王令麟間係以綁約購買方式訂約,即對東森媒體公司股權提高出價經營權(每股32.5元,嗣經調整交割價為32.4元),且將所增加之大部分成本轉嫁予購買亞太固網公司 Cable Modem業務上,亦即以低於市場行情價買下亞太固網公司 Cable Modem業務,並將購買東森媒體公司股權及亞太固網公司 Cable Modem業務二份契約綁在一起,二者互為交割條件。而凱雷集團向王令麟購買東森媒體公司股份之每股價格,其中2.9元係凱雷集團因綁約買下亞太固網公司 Cable Modem 業務所提高的價格;另包含東森媒體公司大股東出售股權之控制權溢價 3.5元;是估算東森媒體公司當時之每股市價,應將上開兩部分價格扣除,而為每股26元,此業經本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確定判決認定屬實(見本院卷㈣90頁背面、107頁背面)。 參諸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於95年8月1日出具 Project Unicorn評價分析備忘錄,內載依據東森媒體所提供之相關資訊及該備忘錄提出的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東森媒體公司於95年 7月15日之股權價值估計是介於每股24.4元至26.8元之間;又根據過去 3個月(按:指95年5月至7月份)之交易股價分析,東森媒體公司之每股價格應在23.8元至26.9元區間等語,有上開評價分析備忘錄及中譯文可按(見本院卷㈡159至197頁,191頁背面、192頁),亦見每股26元乃東森媒體公司「於95年 7月15日之每股價值24.4元至26.8元」、及「於95年5至7月份之每股交易價格在23.8元至26.9元」區間之相對高點,故以之作為東森媒體公司於95年上半年度之每股市價,應屬合理。故認凱雷集團於95年上半年度,本應依法在公開市場收購東森媒體公司股份之合理價格應為每股26元。王令麟雖提出小股東侯博文等人在刑事案件中之證詞為憑,抗辯其以每股20元價格向小股東收購,為當時市場之合理價格云云,惟王令麟係在東森媒體公司撤銷公開發行後始向小股東收購股份,斯時股票流通性既已受限,其價格自受影響,且小股東亦無從藉由公開市場成交價格得悉合理價格為若干,自難僅憑部分小股東個人之主觀意見,據為有利王令麟之認定。又東森媒體公司董事會嗣於95年8月2日決議與盛澤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澤公司)合併(合併後存續公司為盛澤公司),原東森媒體公司小股東於95年 8月29日對於該合併案提出異議並請求收買其股份之事件,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參酌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指派陳昭里會計師鑑定結論,認定小股東請求收買股份之公平價格為每股30元,而以96年度抗字第 167號裁定核定收買價格為每股30元,有該裁定可稽(見原審金字卷328至331頁)。惟上開鑑定結論係以凱雷集團向大股份收購價格32.5元為基礎,再就前開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評價分析備忘錄所載數據調整計算所得出,其未將32.5元實係包含凱雷集團綁約買下亞太固網公司 Cable Modem業務所提高價格在內之因素一併考量並予扣除,尚有疏誤,亦不足以拘束本院之認定,是投保中心執此主張至少應按每股30元計算損害云云,亦不足取。 ㈣王令麟雖抗辯:假設東森媒體公司繼續公開發行,凱雷集團即不會進行系爭交易,小股東亦無將股份出售予凱雷集團之可能,故小股東主張所受損害,與東森媒體公司是否公開發行並無因果關係,自不得請求賠償云云。惟依前述,王令麟既已藉由撤銷東森媒體公司公開發行之不法手段,完成其與凱雷集團間之上開交易,則小股東自得主張以未撤銷公開發行為前提,其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2第2項規定計算所受之損害,該損害之發生乃基於法律規定,自與凱雷集團是否必然與小股東進行交易無涉。是王令麟此部分抗辯,自非可取。 ㈤從而,如附表所示投資人得請求王令麟賠償之金額,應按其出售單價與每股26元之價差計算,即如附表「應賠償金額」欄所示。是投保中心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王令麟賠償如附表所列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附表「原求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於附表「應賠償金額」欄所示金額範圍內,應屬有據;至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六、綜上所述,投保中心本於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及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王令麟給付如附表「應賠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11月20日起(見原審金字卷 150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由投保中心代為受領部分,自屬應予准許;至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即屬不應准許。又王令麟因本件所涉犯罪牽連甚廣,且另有其他多數債權人,如不允許投保中心在判決確定前為執行,恐受難以抵償之損害,是投保中心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6條規定,聲請免供擔保假執行,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合於法律規定。從而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所為王令麟敗訴之判決,並依投保中心聲請准予免供擔保假執行,及對王令麟為附條件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所持理由雖與本院不同,但其結論並無二致,仍應維持,王令麟之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應認為無理由;就上開不應准許之其中4,471萬6,245元(即如附表「原判決命賠償金額」欄與「應賠償金額」欄之差額)本息部分,所為王令麟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王令麟之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 2項所示;就上開不應准許之其餘部分(即如附表「請求再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所為投保中心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投保中心之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七、至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提出之證據,經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投保中心之上訴為無理由,王令麟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應認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79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蔡和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鄭靜如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 │編│過戶日期│單價│出讓戶號│出讓戶名即訴訟│受讓戶號│受讓戶名 │過戶股數 │應賠償金額│原求償金額 │原判決命賠│投保中心請│ │號│ │ │ │實施權授權人 │ │ │ │(元) │(元) │償金額(元)│求再給付金│ │ │ │ │ │ │ │ │ │=過戶股數 │=過戶股數* │ │額(元) │ │ │ │ │ │ │ │ │ │*(26-單價)│(32.5-單價) │ │ │ ├─┼────┼──┼────┼───────┼────┼─────────┼─────┼─────┼──────┼─────┼─────┤ │1 │950510 │20 │2927 │韓嘉千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50,000 │300,000 │625,000 │300,000 │325,000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2 │950426 │20 │311 │張振峰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6,433 │38,598 │80,413 │38,598 │41,815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3 │950516 │20 │10454 │方秀文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19,800 │118,800 │247,500 │118,800 │128,700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4 │950426 │20 │10572 │王基桉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20,500 │123,000 │256,250 │123,000 │133,250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5 │950426 │20 │9312 │蔡玉珠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214,748 │1,288,488 │2,684,350 │1,288,488 │1,395,862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6 │950426 │20 │10330 │韓明文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11,968 │71,808 │149,600 │71,808 │77,792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7 │950426 │20 │82 │廖珊妮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33,994 │203,964 │424.925 │203,964 │220,961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8 │950510 │20 │6167 │方宗尉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1,196 │7,176 │14,950 │7,176 │7,774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9 │950522 │20 │2962 │何玲綢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119,680 │718,080 │1,496,000 │718,080 │777,920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10│950525 │20 │3158 │邱瑞祥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11,968 │71,808 │149,600 │71,808 │77,792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11│950525 │20 │10675 │蔡蕙曏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16,500 │99,000 │206,250 │99,000 │107,250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12│950504 │20 │796 │蔡瑩瓊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99,932 │599,592 │1,249,150 │599,592 │649,558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13│950504 │20 │1492 │柯光遙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66,792 │400,752 │834,900 │400,752 │434,148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14│950516 │20 │4872 │郭曼瑾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318,400 │1,910,400 │3,980,000 │1,910,400 │2,069,600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15│950516 │20 │4989 │吳中書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17,952 │107,712 │224,400 │107,712 │116,688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16│950516 │20 │11675 │張吉祥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94,010 │564,060 │1,175,125 │564,060 │611,065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17│950503 │20 │422 │日鑫創業投資股│11372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 │496,672 │2,980,032 │6,208,400 │2,980,032 │3,228,368 │ │ │ │ │ │份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 │ │ │ │ ├─┼────┼──┼────┼───────┼────┼─────────┼─────┼─────┼──────┼─────┼─────┤ │18│950510 │20 │298 │張嗣賢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14,668 │88,008 │183,350 │88,008 │95,342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19│950627 │20 │8461 │王素青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5,000 │30,000 │62,500 │30,000 │32,500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20│950427 │20 │11599 │黃惠美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57,000 │342,000 │712,500 │342,000 │370,500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21│950504 │20 │11265 │蔡崇名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60,000 │360,000 │750,000 │360,000 │390,000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22│950504 │20 │10898 │張清盛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100,000 │600,000 │1,250,000 │600,000 │650,000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23│950525 │20 │283 │陳健祥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42,193 │253,158 │527,413 │253,158 │274,255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24│950510 │20 │288 │洪寶清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12,867 │77,202 │160,838 │77,202 │83,636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25│950524 │20 │6175 │蘇敬忠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2,393 │14,358 │29,913 │14,358 │15,555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26│950524 │20 │6177 │林加生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2,393 │14,358 │29,913 │14,358 │15,555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27│950627 │20 │1341 │蔡富和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41,808 │250,848 │522,600 │250,848 │271,752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28│950627 │20 │3180 │蔡翠玲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17,952 │107,712 │224,400 │107,712 │116,688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29│950516 │20 │1941 │林冠謀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3,590 │21,540 │44,875 │21,540 │23,335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30│950516 │20 │1946 │林楊火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11,968 │71,808 │149,600 │71,808 │77,792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31│950518 │20 │11230 │林保全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33,000 │198,000 │412,500 │198,000 │214,500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32│950526 │20 │2961 │馬良華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17,952 │107,712 │224,400 │107,712 │116,688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33│950504 │20 │1066 │郭光任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9,080 │54,480 │113,500 │54,480 │59,020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34│950516 │20 │1942 │林冠吾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5,984 │35,904 │74,800 │35,904 │38,896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35│950516 │20 │1945 │張育心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11,968 │71,808 │149,600 │71,808 │77,792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36│950427 │20 │11042 │李祥全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164,000 │984,000 │2,050,000 │984,000 │1,066,000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37│950427 │20 │11577 │沈嘉琳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164,238 │985,428 │2,052,975 │985,428 │1,067,547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38│950525 │20 │7606 │詹天財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10,000 │60,000 │125,000 │60,000 │65,000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39│950510 │20 │5605 │謝余春桂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22,968 │137,808 │287,100 │137,808 │149,292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40│950427 │20 │9146 │鍾詩頻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32,000 │192,000 │400,000 │192,000 │208,000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41│950406 │20 │1884 │洪三和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5,984 │35,904 │74,800 │35,904 │38,896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42│950516 │20 │1614 │柯光益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107,712 │646,272 │1,346,400 │646,272 │700,128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43│950526 │20 │6759 │趙美容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11,968 │71,808 │149,600 │71,808 │77,792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44│950622 │20 │11677 │方敏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442,000 │2,652,000 │4,641,000 │2,652,000 │1,989,000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45│950622 │20 │11688 │葉淑瑩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221,000 │1,326,000 │2,320,500 │1,326,000 │994,500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46│950509 │25 │409 │國僑創業投資股│11372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 │1,158,118 │1,158,118 │8,685,885 │6,948,708 │1,737,177 │ │ │ │ │ │份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 │ │ │ │ ├─┼────┼──┼────┼───────┼────┼─────────┼─────┼─────┼──────┼─────┼─────┤ │47│950509 │25 │418 │美商太平洋華登│11372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 │5,171,645 │5,171,645 │38,787,338 │31,029,870│7,757,468 │ │ │ │ │ │第三投資有限合│ │有限公司 │ │ │ │ │ │ │ │ │ │ │夥 │ │ │ │ │ │ │ │ ├─┼────┼──┼────┼───────┼────┼─────────┼─────┼─────┼──────┼─────┼─────┤ │48│950509 │25 │416 │開曼群島商特偉│11372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 │1,069,329 │1,069,329 │8,019,968 │6,415,974 │1,603,994 │ │ │ │ │ │投資公司 │ │有限公司 │ │ │ │ │ │ ├─┼────┼──┼────┼───────┼────┼─────────┼─────┼─────┼──────┼─────┼─────┤ │49│950509 │25 │410 │國際創業投資股│11372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 │579,058 │579,058 │4,342,935 │3,474,348 │868,587 │ │ │ │ │ │份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 │ │ │ │ ├─┼────┼──┼────┼───────┼────┼─────────┼─────┼─────┼──────┼─────┼─────┤ │50│950509 │25 │417 │開曼群島商日興│11372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 │965,099 │965,099 │7,238,243 │5,790,594 │1,447,649 │ │ │ │ │ │太平洋華登投資│ │有限公司 │ │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51│950426 │20 │ │劉火生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 │11,968 │71,808 │149,600 │71,808 │77,792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合計 │12,187,448│28,408,443│106,300,859 │73,124,688│33,176,171│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