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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字第8號

解任董事職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湯美玉李慈惠丁蓓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金上字第8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被上訴人
王煌樟
被上訴人
林雍荏
被上訴人
皇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恆光
被上訴人
江恆光
被上訴人
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雍荏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玫珺律師

林佳薇律師

薛松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解任董事職務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0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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