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許紋華、王怡雯、李瑜娟
- 法定代理人吳昊恩、石德忠、曾麗珍
- 當事人漢承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聚德實業有限公司、陳介便、勁捷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上字第33號上 訴 人 漢承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昊恩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禹岑律師 參 加 人 福聚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德忠 訴訟代理人 顏本源律師 複 代理人 廖淑喜律師 被 上訴人 陳介便 參 加 人 勁捷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珍 訴訟代理人 李大彰 游成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8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及勁捷投資有限公司參加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福聚德實業有限公司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福聚德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上訴人原名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更名為漢承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民國104年3月31日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可稽(本院卷㈢第103頁至第108頁),合先敘明。 二、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先位之訴請求確認上訴人於101年4月21日在臺北市○○○路0段00號地下1樓所召集股東臨時會(下稱為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另以備位之訴請求將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予以撤銷;其裁判結果對於上訴人公司股東顯然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又福聚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為福聚德公司)及勁捷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為勁捷公司)均為上訴人公司股東乙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票持有證明、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等件(均影本)可據(原審卷㈠第11頁背面,本院卷㈠第97頁、第98頁);則渠等各自為輔助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一方,分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原審卷㈠第122頁,原審卷㈡第120頁、第121頁、第123頁背面,本院卷㈠第94頁至第96頁),核無不合,均應予准許。又按從參加人本於自己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得獨立為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提起上訴,只須該當事人未有反對陳述,則其因輔助當事人而提起之上訴,即應認為有效(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301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審判決後,參加人福聚德公司為其所輔助之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卷㈠第9 頁、第24頁正、背面),上訴人並未為反對之陳述;依前揭說明,亦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系爭股東臨時會雖決議解任包括董事長鍾炳南在內之全體董事、監察人,並重新選任全體董事、監察人,且於同日召開董事會選任訴外人石德忠為董事長,然系爭股東臨時會係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違反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及執行命令,其出席股東代表股數復低於公司法第174 條規定,因而於先位之訴聲明確認該會議決議不成立。且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時,上訴人登記之董事長仍為鍾炳南乙節,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可稽(原審卷㈠第8 頁至第11頁、第31頁、第39頁至第44頁、第113頁至第118頁)。福聚德公司代表人石德忠申請依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改選董事及監察人辦理變更登記,亦經經濟部101年7月13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駁回,有該函文影本在卷足稽(原審卷㈡第94 頁、第95頁)。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新任董事長,雖不以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為生效要件,惟仍須就任始生效力(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2337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石德忠雖經系爭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選舉為董事長,然既尚未就任;鍾炳南則仍登記為上訴人董事長並實際行使職權,形式上即為上訴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則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並將鍾炳南列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並無不合(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247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參加人福聚德公司具狀聲明應由石德忠為上訴人承受訴訟云云(本院卷㈠第63頁、第64頁),洵屬無據,自無足採取。 四、參加人福聚德公司雖抗辯:被上訴人以經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解任之鍾炳南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並以先位之訴請求確認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及以備位之訴請求撤銷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顯無訟爭性,且無確認利益,其訴應不合法云云。然查上訴人乃由多數股東投資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並以股東會為其最高意思機關,所為決議涉及全體股東之利益;被上訴人於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時,既具有股東及監察人之身分,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份持有證明等件(均影本)可稽(原審卷㈠第11頁、第46頁);則其因否認上訴人公司股東會以決議所為意思決定之效力,乃以上訴人公司為被告,以個人股東身分請求確認由上訴人系爭股東臨時會所作成決議不成立或應予撤銷,就被上訴人股東與上訴人公司兩造而言,難認並無訟爭性。且被上訴人雖先位主張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然該決議於經法院判決確認不成立之前,既有決議之形式及外觀;則被上訴人為避免日後利害關係人執該決議主張權利,乃以先位之訴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復為避免少數股東撤銷訴權之逾期行使,因而於法定期間內以備位之訴請求撤銷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自非無權利保護必要。又因股東會決議係集合多數股東所為意思決定,涉及多數股東之權益,性質上具公益性,故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對被上訴人所主張之訴訟標的縱有認諾,亦應不生效力。從而參加人福聚德公司抗辯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未具訟爭性且無確認利益云云,應無足採取。 五、又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鍾炳南於本院審理時已變更為吳昊恩,有經濟部102年3 月18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可稽(本院卷㈠第55頁至第58頁),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㈠第53頁、第54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再者,被上訴人於原審係委任張炳煌律師及朱日銓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具狀起訴,於本院審理之初亦委任上開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有民事起訴狀及民事委任狀可稽(原審卷㈠第3 頁至第6 頁,本院卷㈠第17頁)。上開訴訟代理之委任關係嗣雖經解除,然被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期間曾多次親自簽收訴訟文書之情,亦有各次送達證書在卷足據(本院卷㈠第16頁、第59頁、第76頁、第132頁、第133頁,本院卷㈡第72頁、第98頁、第117 頁),對本件訴訟應知悉甚明。另朱日銓律師經本院通知作證後,亦具狀陳報其前曾受被上訴人委任為本件第一審、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並以此為由拒絕證言等語明確(本院卷㈣第14頁)。從而參加人福聚德公司空言抗辯: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未經合法代理,進而質疑被上訴人並無起訴之真意云云,洵屬無據,亦未能憑信。 七、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105年8月3 日、105年8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由本院依職權命由上訴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緣參加人福聚德公司係上訴人之法人股東,訴外人林郁昌則係參加人福聚德公司之法人代表,並依公司法第27條第2 項之規定,擔任上訴人之監察人。然參加人福聚德公司竟以上訴人之法人監察人自居,依公司法第220 條規定,公告於101年4月21日上午9時在臺北市○○○路0段00號地下1 樓召集系爭股東臨時會,並公告會議內容為解任全體董事、監察人及選任全體董事、監察人。惟因上訴人之董事會已決議於101年6月23日之股東常會中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系爭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顯非合法亦無必要,伊乃聲請由改制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該院101年度全字第80 號裁定禁止參加人福聚德公司及林郁昌召集系爭股東臨時會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下稱為系爭定暫時狀態處分)獲准,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司執全字第363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執行在案。參加人福聚德公司雖於接獲系爭執行命令後,即於101年4月20日改派石德忠接替林郁昌擔任上訴人之監察人,並於翌日主持系爭股東臨時會,於會中決議解任包括鍾炳南在內之全體董事、監察人之職務,再選任石德忠等9 人為董事及監察人,旋於同日召集臨時董事會推舉石德忠為董事長;然系爭股東臨時會既係由未具監察人資格之參加人福聚德公司召集,且違反系爭定暫時狀態處分及系爭執行命令,所為決議欠缺成立要件,當然不成立。況董事及監察人之解任須經股東會之重度決議,而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則採累積投票制(即每一股均有與應當選人數相同之投票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散選舉數人),故出席股東是否確實具有股東身分及出席股東實際持股數若干等兩項因素,乃董事及監察人是否合法解任及合法選任之重要關鍵。然系爭股東臨時會實際出席股東權數僅有1890萬8992股,未達上訴人公司發行總股數5660萬8873股之半數,於法不合。是縱認系爭股東臨時會係由林郁昌個人召集且得不受系爭定暫時狀態處分及執行命令之拘束,系爭股東臨時會所為各項決議顯然仍未成立。再者參加人福聚德公司召集系爭股東臨時會不僅欠缺必要性,已違反公司法第220 條規定;且因未取得上訴人最新股東名冊,致開會通知並未送達全體股東;於系爭股東臨時會召開當日,不僅未有股務機構在場受理股東報到以統計驗證股東出席情形,更有身著海天保全有限公司之黑衣人士阻擋股東進入會場參與會議。系爭股東臨時會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既有上開違法,所為各項決議縱非不成立,伊亦得依公司法第189 條規定訴請撤銷。爰以先位之訴請求確認系爭股東臨時會全部決議不成立;另以備位之訴請求將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全部撤銷。參加人勁捷公司陳述意見同被上訴人。【原審判決確認被上訴人先位之訴全部勝訴,備位之訴乃未予審酌。參加人福聚德公司代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備位聲明:如認被上訴人先位之訴為無理由,上訴人於系爭股東臨時會之全部決議應予撤銷。 二、上訴人於原審雖曾一度對於被上訴人所為請求表示同意,嗣則具狀聲明請求駁回被上訴人之訴,並否認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原審卷㈡第103 頁);於本院審理時則稱:同意被上訴人在本件訴訟之主張(本院卷㈢第77頁背面)。參加人福聚德公司則以:系爭股東臨時會係由上訴人之監察人石德忠本於監察人之職權,依公司法第220 條規定合法召集,並按股東名冊寄發開會通知,所為召集程序及決議方式均未違法。被上訴人雖曾聲請法院以系爭定暫時狀態處分及系爭執行命令禁止參加人福聚德公司及林郁昌召集系爭股東臨時會,惟該處分及執行命令並未於系爭股東臨時會召開前合法送達予福聚德公司及林郁昌,則系爭股東臨時會之召開自屬合法。又系爭股東臨時會出席股東代表股數已達上訴人公司發行總股數之半數以上,並未有出席人數未達法定標準之情事。從而被上訴人先位之訴請求確認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以及備位之訴請求撤銷系爭股東臨時決議云云,均乏所據。況被上訴人係於系爭股東臨時會過戶閉鎖期間內繼受取得上訴人公司股份,於系爭股東臨時會本無從行使股東權。被上訴人應證明其前手即出讓股份之股東於系爭股東臨時會召開時具有股東身分,且已依民法第56條規定取得撤銷訴權,否則被上訴人應無從繼受取得撤銷訴權,其以備位之訴請求撤銷系爭股東臨時會全部決議,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本件上訴人係於101年4月21日召開系爭股東臨時會,並作成解任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及選舉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等決議;被上訴人則為上訴人之股東(股東戶號00000號),現持有 股份4000 股;且該持股係於系爭股東臨時會召開前即於101年4 月12日買進取得,於系爭股東臨時會召開時,被上訴人確具有股東身分等情,有系爭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上訴人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股份持有證明及股票持有證明等件(均影本)為證(原審卷㈠第8 頁、第11頁、第46頁、第47頁、第48 頁,本院卷㈢第249頁),另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5月20日保結他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及投資人於各專戶無資料明細表等件在卷可佐(本院卷㈣第25頁至第29頁),應堪信為真實。 四、又被上訴人主張:系爭股東臨時會係由無召集權人之福聚德公司所召集,且已違反系爭定暫時狀態處分及系爭執行命令,該次會議出席股東代表股數復未達法定標準,不能認為有合法會議存在,所為全部決議應均不成立等語,業據參加人福聚德公司否認。茲查: ㈠按股東會應由有召集權人召集,其由無召集權人召集之股東會,既非合法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之意思機關,自不能為有效之決議(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23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公司法第220 條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東臨時會召開前,上訴人監察人原為林郁昌、陳介便及王建鴻3 人,其中林郁昌係以福聚德公司法人股東代表之身分當選為上訴人公司之監察人,並非福聚德公司自行當選為上訴人公司法人監察人後,再指派林郁昌行使職權;又福聚德公司已於101年4 月19日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第3項規定指定改派石德忠為代表人,並於101年4 月20日向上訴人公司合法通知,故上訴人公司原監察人林郁昌已於101年4月20日起變更為石德忠等情,有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指定改派書及上訴人公布監察人變動資料、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經濟部101年8月9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公司變更登記表、存證信函、指派書、監察人願任同意書,以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102年 11月14日板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投遞簽收清單等件(均影本)可稽(原審卷㈠第11頁正、背面、第83頁、第91頁、第201頁,原審卷㈡第41頁至第49頁,本院卷㈡第49頁、第 50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審卷㈠第96頁正、背面,本院卷㈡第40頁背面)。是以上訴人之監察人原應為林郁昌,於101年4月20日經改派後則為石德忠,俱非福聚德公司之情,固無疑義。然被上訴人主張:系爭股東臨時會係由無召集權人即未具有監察人身分之法人股東福聚德公司所召集云云,業據參加人福聚德公司否認。證人林郁昌並證稱:系爭股東臨時會係由伊依公司法第220條規定,本於監察人身分所 召集等語(本院卷㈠第153頁至第155頁)。又依上訴人公司101年3月5日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公告記載:「主旨: 監察人召開本公司101年度股東臨時會」、「5.發生緣由: 監察人(福聚德實業有限公司)召開101年度股東臨時會等 語(原審卷㈠第12頁);及系爭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記載:「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監察人福聚德實業有限公司自然人代表林郁昌召集中華民國101年4月21日股東臨時會..」等語(原審卷㈠第26頁);於101年3月5日刊登於聯合報之 「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召開民國101年度股東臨時 會公告」記載公告事項包括「本次股東會有權召集人:監察人福聚德實業有限公司(自然人代表)林郁昌」等語(原審卷㈠第80頁);以及系爭股東臨時會議事手冊記載「監察人福聚德實業有限公司(自然人代表)林郁昌召集101年4月21日股東臨時會」各節(原審卷㈡第16頁、第17頁);堪認關於系爭股東臨時會之召集人究係為福聚德公司,或監察人即福聚德公司法人代表林郁昌,如僅憑上開函件文書前揭具名方式觀之,雖有所混淆。惟審酌系爭股東臨時會召開之前,以「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具名於101年2月7日、 101年2月9日、101年2月15日、101年2月17日、101年2月22 日向上訴人總理、財務經理及稽核經理請求依公司法第218 條第1項規定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等函件之文末,除列 印「法人監察人:福聚德實業有限公司自然人代表林郁昌」之文字外,均加蓋有「林郁昌監察人」之印文,有各該函文影本足稽(原審卷㈠第128頁至第137頁);另以林郁昌個人具名於101年3月4日致福聚德公司函文則載明「為眾星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之利益,本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20條之規定, 於101年4月21日召開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1年度股東臨 時會,以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及選任檢查人事」、「本監察人林郁昌依公司法第218條之規定,分別於本年2月7、9、15、17、22日親持函文請眾星公司經理人提出現金及約當現金憑證、金融資產憑證、..,然迄今未獲提供;..」、「是本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20條之規定,為眾星公司利益,訂定 於101年4月21日上午9時整,假地點台大集思會議中心.., 召開101年度股東臨時會..」等語(原審卷㈠第143頁),更揭明系爭股東臨時會係由監察人林郁昌依公司法第220條規 定所召集之意旨。益證參加人福聚德公司抗辯:系爭股東臨時會確實際由林郁昌個人以監察人身分召集,並非虛言。再參以被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之初,對於系爭股東臨時會係由林郁昌於101年3月5日召集,且林郁昌於其時確有權召集系爭 股東臨時會乙節,已表示並無爭執(本院卷㈠第26頁)。則福聚德公司於101年4月20日改派石德忠為法人股東之自然人代表後,依公司法第27條第3項「前兩項之代表,得依其職 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之規定,自應由石德忠續任上訴人監察人,其以監察人身分續行由原監察人林郁昌有權召集系爭股東臨時會之程序,進而擔任系爭股東臨時會議主席,於法亦無不合。從而被上訴人主張:系爭股東臨時會係由無召集權人之福聚德公司召集,該會議所為決議均當然不成立云云,自乏所據。 ㈡次查被上訴人主張:伊因認系爭股東臨時會之召集為不合法,乃聲請改制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該院101 年度全字第80號裁定禁止福聚德公司及林郁昌召集系爭股東臨時會之定暫時狀態處分獲准,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363 號執行事件核發系爭執行命令執行在案,福聚德公司雖為抗告,並經本院101年度抗字第572號裁定駁回確定,系爭定暫時狀態處分及執行命令之效力不僅及於福聚德公司及林郁昌,且及於福聚德公司於101年4月20日所改派之監察人石德忠,故縱認系爭股東臨時會為林郁昌、石德忠所召集,然其召集既違反系爭定暫時狀態處分及執行命令,所為決議自不能成立云云,固據提出各該裁定書及執行命令影本為憑(原審卷㈠第13頁至第17頁、第74頁至第76頁、第185 頁至第191頁)。然按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及第138條規定,仍須債權人聲請執行後方進入執行程序,並於執行命令及裁定送達債務人時始生效力。且按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為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所明定。是以除民事訴訟法規定得代收訴訟文書之送達者外,其餘第三人代收送達均不能認已生送達之效力,必該第三人將文書實際轉交本人受領始可視為合法送達(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17 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上訴人聲請禁止福聚德公司及林郁昌召開系爭股東臨事會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係於101年4月19日作成,並經被上訴人於同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等情,業經調取該執行卷證查明無訛,且有該執行影卷存卷可稽。然執行法院所核發之執行命令係遲至系爭股東臨時會召開後之101年4月25日始送達予林郁昌乙節,有送達證書附於該執行卷內可稽(執行影卷第14頁,本院卷㈠第45頁)。至於核發予福聚德公司之執行命令雖於系爭股東臨時會召開前之101年4月20日下午3 時25分,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達員黃靜怡送達至福聚德公司設於臺北市○○路之營業所,並由訴外人柳依婷簽收;然柳依婷並未於送達證書之「同居人」、「受僱人」處為勾選,且於簽名後另註記「(錢進整合媒體)」之文字等情,有送達證書可稽(執行影卷第10頁)。參加人福聚德公司並否認柳依婷為其受僱人,且提出由錢進科技有限公司於102年10月25日出具記載柳依婷自100年12月15日起任職該公司之在職證明書乙紙為證(本院卷㈡第42頁)。證人柳依婷復證稱:伊係受僱於錢進公司,福聚德公司與錢進公司設於同一地址,平日郵件均由樓下管理員代收,但當天有人上樓要伊收受執行命令,伊看地址相同,且福聚德公司當天沒有人在,伊就幫忙代收,簽收後伊並未主動轉交給福聚德公司的人,伊是等福聚德公司的人來向伊拿,交付的時間伊不記得等語(本院卷㈡第56頁背面至第58頁)。另證人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達員黃靜怡則證稱:伊送達時沒有遇到福聚德公司的人,因收受執行命令送達的人表示可代為轉交,所以伊就把執行命令交給她等語(本院卷㈡第58頁背面、第59頁)。是依前揭說明,系爭執行命令需待柳依婷實際轉交予福聚德公司受領,始可視為合法送達。準此,系爭執行命令於系爭股東臨時會召開前是否已合法送達予福聚德公司,亦有可議。系爭執行命令生效之時間,既係於系爭股東臨時會召開之後;則被上訴人主張:系爭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違反系爭定暫時狀態處分及執行命令,所為決議不能認為成立云云,亦難採取。 ㈢惟按股份有限公司係資合公司,股東會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最高意思機關,股東會決議為股東本於多數決之集合意思表示而成立之法律行為,此透過一定額數股份之股東多數決之表決程序,以形成股份有限公司意思之機制,乃公司治理之表徵,並為股東平等原則之具體實踐,以避免公司為少數股份之股東所操控,侵害其他股東權益。故法律如規定決議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之股權達一定額數之股東出席時,此一定足額數股份之股東出席,即為該股東會決議之成立要件,欠缺此項要件,該股東會決議即屬不成立,並非單純之決議方法違法問題而已。又按公司法第174 條已明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普通)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則股東會出席之股東,不足公司法第174 條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之過半數時,所為之決議因欠缺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應不成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16 號判決意旨參照)。茲查: ⒈參加人福聚德公司抗辯:上訴人已發行股份總數5660萬8873股,系爭股東臨時會出席股數計3337萬0174股,出席率為58.95 %;關於討論暨選舉事項第一案即解任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案,及第四案即選任檢查人案,贊成總權數均為3301萬3174權,佔投票時出席股數98.94 %;另董事、監察人選舉部分,投票時出席股數為3337萬0174股,並由石德忠等9 人當選董事,由林素貞等3 人當選監察人,其出席股東代表股權數及議案表決權數均超逾法定最低限制,並無不法云云,雖提出上訴人101年4月21日股東臨時會出席股數統計表、表決票開票記錄、董事選舉選舉開票記錄及監察人選舉選舉開票記錄、出席簽到卡等件(均影本)為憑(原審卷㈠第161 頁至第165頁、第166頁至第177 頁)。然以兩造所不爭執由上訴人公司根據集保結算所提供之股東名簿光碟加計處理而成、並據為系爭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及計算股權數標準之股東名冊(本院卷㈡第145頁;光碟附於本院卷㈡第86 頁,完整名冊列印後另併卷存放),核對參加人福聚德公司所提出系爭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原審卷㈠第166頁至第177頁)結果,可知出席簽到卡所登載出席者確有未具上訴人股東身分者,其股東身分之有無及持股情形均詳如後附表所示。參加人福聚德公司對於上開核對結果亦無爭執(本院卷㈢第122 頁),且表示:上開出席簽到卡如未記載股東戶號而係以身分證號碼登載者,乃非股東身分受託出席會議等語(本院卷㈡第100 頁),顯然亦自承前揭出席簽到卡中如非以股東戶號登載者,確未具有上訴人股東身分至明。則被上訴人主張:出席簽到卡所記載出席者如未具有股東身分,復未受未出席之股東合法委託,所登載持股即不應計入系爭股東臨時會之出席股數等語,衡情自非無據。 ⒉參加人福聚德公司雖抗辯:出席簽到卡上所記載出席者如非股東,即係由非股東代理股東出席;且系爭股東臨時會委託書之登記、驗證及統計,已委由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為太平洋證券公司;太平洋證券公司係於101年12 月26日與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解散,合併後存續公司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參見本院卷㈠第109頁、第110頁)辦理,應可認為真正云云,雖提出與太平洋證券公司簽署之股務處理契約、眾星公司101年4 月6日監察人函及太平洋證券公司101年4 月13日(101)太證代字第00000000號函等件(均影本)為憑(本院卷㈠第174頁至第177 頁、第211頁、第212 頁),並聲請由證人林郁昌及楊國宏到庭為證。然查: ①經審視上開出席簽到卡所記載非股東出席者之身分證號碼並未完整,且無論受託出席者是否具有股東身分,各紙出席簽到卡上均未記載委託人姓名(原審卷㈠第166頁至第177頁),則僅憑出席簽到卡本身,實無從辨識受託人及委託人之身分,亦無從認定渠等間有無委託之真意。另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22條第4 項規定「委託書及依本規則製作之文件、表冊、媒體資料,其保存期限至少為1 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189 條規定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則上訴人及參加人福聚德公司竟未能提出任何委託書據以證明系爭股東臨時會出席股東及非股東合法受託之事實(本院卷㈢第140 頁),衡情亦有可議。再依據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稱:原太平洋證券公司並未受託辦理上訴人系爭股東臨時會之統計驗證,亦未派員參加該股東臨時會,系爭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書驗證事項係由會議召集權人自行辦理;原太平洋證券公司僅依據林郁昌提供之股東名冊寄發系爭股東臨時會之開會通知書予各股東,並據以製作該次選舉、表決票及出席證,惟並未寄發出席證予各股東,亦未統計出席股份數、股份總數;林郁昌於股東臨時會前亦未曾交付委託書登記等情,有該公司102年6月11日永豐金證股務代理部(102)字第000000號函及眾星公司101年4 月13日(101)眾星監福郁字第00000號函影本,以及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2年8月30日永豐金證股務代理部(102 )字第00000號函在卷可據(本院卷㈠第103頁、第104頁, 本院卷㈡第6頁)。證人王紫凰並證稱:伊係太平洋證券公 司負責與上訴人公司監察人林郁昌接觸的窗口,因為太平洋證券公司與上訴人公司監察人簽約,所以在系爭股東臨時會開會前,有根據上訴人公司監察人林郁昌提供的股東名冊寄發開會通知(含委託書),所有資料包括股東持股數都是由林郁昌提供,因太平洋證券公司並非上訴人公司的股務代理,所以無法查證;至於委託書的統計驗證並非太平洋證券公司負責,而係由林郁昌自己處理,因為沒有驗證,太平洋證券公司無法確認他們是否真的是股東,或是否真的要出席,所以將收到的委託書轉交監察人林郁昌,並於開會前一天依林郁昌提供的資料協助製作出席簽到卡及相關表格,欄位上的股東戶名、戶號、持有股數、出席證編號皆依據監察人林郁昌提供之資料,由太平洋證券公司代為製作,太平洋證券公司並未驗證出席簽到卡所載資料是否真實,出席簽到卡製作完成後就交給監察人林郁昌;雖然契約有約定由太平洋證券公司驗證,但太平洋證券公司確實未處理驗證事宜,林郁昌亦未要求驗證;且太平洋證券公司並未自集保公司取得任何資料,故實際亦無從驗證;太平洋證券公司有依照林郁昌提供的資料印製空白選舉表決票,但並未統計出席股數及股份總數,於開會當天亦未派員到現場;系爭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係由監察人提供文字電子檔,再由太平洋證券公司找印刷公司印製寄發等語(本院卷㈡第12頁背面至第15頁)。則參加人福聚德公司抗辯:系爭股東臨時會與會未具股東身分者,以及具有股東身分就非個人持股部分,均係受未出席股東合法委託出席,並經太平洋證券公司於會前驗證屬實,始據以製作出席簽到卡云云,既與前揭事證相悖,自難遽信為真。 ②又查證人林郁昌雖證稱:系爭股東臨時會係伊召集,伊並委託太平洋證券公司處理相關股務;伊個人持有上訴人公司股份1000股,另紙出席簽到卡所以記載伊股數為454萬9583 股,係因伊有受其他股東委託出席,伊雖忘記係受何人委託,但確已在開會前5 日依規定提出委託書予太平洋證券公司登記及驗證云云(本院卷㈠第153頁至第155頁)。證人楊國宏則證稱:伊係以伊個人及理暘國際企業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為理暘公司)名義各購買上訴人公司股票1 張;於系爭股東臨時會召開當天,伊除以個人辦理報到外,並有攜帶委託書到場,有很多人的委託書,伊在開會前一、二天有收到委託書,大概有7、8張,但係何人交付伊已忘記,委託人是誰也不記得,受託人就是伊個人,伊當天有在報到處辦理報到手續,並交付委託書,伊簽到後將委託書交給林郁昌,林郁昌拿到委託書後有登記,然後計算股權,因為當天在處理報到的人是林郁昌,當天報到處有很多人在,但伊只認識林郁昌;出席簽到卡應該是現場發,拿到幾張伊沒有印象,伊代理的股數應該不到百分之10,伊沒有仔細算,伊有去看林郁昌驗證委託書及計算股數,但沒有從頭看到尾,當天所有的股務都是林郁昌在處理,包括報到的股數計算及選舉後開票的股數計算云云(本院卷㈢第141頁至第144頁)。然查太平洋證券公司實際並未辦理系爭股東臨時會股東名冊及委託書之驗證乙節,業如前述;則證人林郁昌猶證稱:伊受託出席之委託書已交由太平洋證券公司於會前驗證登記云云,已無從逕信。又證人楊國宏前揭證詞不僅含糊不清,對於委託其出席之股東究為何人,亦語焉不詳;且其證述:伊係由林郁昌於會議現場受理報到、發給出席簽到卡並收取委託書云云,復核與證人林郁昌證稱:伊當日並未參與報到程序,也未協助報到,伊當日主要工作為司儀,報到組是何人負責伊不認識,也非伊所安排,當天報到者不可能帶有委託書,當天也不會發出席簽到卡,因為依公司法規定,委託書要在開會前5 日送達股務單位辦理委託出席,股務單位要完成委託受理及驗證,才能據以製作選票及表決票,受託人在開會當天是拿出席簽到卡報到,報到時領取選票、表決票及發言條,委託書不可能在開會當天出現,並應由股務單位在會議完成後交回上訴人公司,惟因伊已辭任監察人,所以委託書並沒有交給伊,伊並未經手、處理,也未持有委託書云云(本院卷㈢第173頁背面至第177頁),相互矛盾。再審酌參加人福聚德公司所提出出席簽到卡中,記載出席名義為楊國宏者僅有二紙、理暘公司名義者有一紙,持股各為1000股(如後附表附表編號33、34、35),竟與證人楊國宏證稱:伊收到7、8張委託書並受託出席之情,全然相左。另經本院當庭勘驗參加人勁捷公司提出系爭股東臨時會召開當日會場外錄影光碟,由錄影畫面中確可見會場外雖置有長桌,惟空無一人,該處雖有人排隊,惟未見有人在場接受報到,僅有保全人員在會場入口處欄檢入場人員等情,有錄影光碟、截圖、譯文及本院105年4 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存卷可稽(本院卷㈢第226頁至第229頁、第247頁,本院卷㈣第11頁至第13頁)。參加人聚福德公司對於上開勘驗結果、光碟、截圖及譯文亦無爭執(本院卷㈢第215頁背面、第226頁至第229 頁,本院卷㈣第19頁背面)。上情益證證人楊國宏證稱:伊已於系爭股東臨時會會場進行報到並交付委託書云云,誠屬無稽,其證詞亦無足憑信。從而參加人福聚德公司援引上開證人證詞抗辯:系爭出席簽到卡所登載未具股東身分者之持股,及具股東身分就非個人持股部分,均係受未出席股東合法委託,應計入合法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云云,應不足採取。 ⒊又經檢視參加人福聚德公司所提出計算系爭股東臨時會出席股東代表股數之出席簽到卡中,確包含辜耀興個人持股之275萬股(附表編號38)及非個人持股146萬9804股(附表編號7),以及廖育盛個人持股1000股(附表編號77 )之情,有出席簽到卡影本足稽(原審卷㈠第166 頁、第167頁、第171頁)。然證人辜耀興證稱:伊有收到系爭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並交給林郁昌憑以領取出席簽到卡後,交由林郁昌保管,原本約好當日上午8時30分至9時之間在會場集合再向林郁昌領取,並規劃由伊親自出席並參與選舉,然因伊遲到,經電話聯繫施建新協助將出席簽到卡取出,卻於匆忙間拿錯他人的出席簽到卡,因伊未持有與身分證相符之出席簽到卡,現場保全人員並未允許伊進入會場,伊亦未能在系爭股東臨時會投票;至於出席簽到卡中有非伊個人持股部分,是因先前伊與林郁昌說好由伊代理其他人行使選舉權,惟因後來伊並未進入會場,所以細節伊並不清楚等語(本院卷㈠第203 頁背面至第205 頁);證人廖育盛則證稱:伊於系爭股東臨時會召開當日並未進入會場投票,伊雖為上訴人公司股東,但沒有出席簽到卡,伊當天是與辜耀興一起抵達會場,辜耀興有打電話請會場內的人拿出席簽到卡出來,但拿出來的非伊名義,所以保全人員不同意伊進入會場等語(本院卷㈠第205頁背面、第206頁)。則據上證詞,堪認上訴人公司股東辜耀興及廖育盛皆未出席系爭股東臨時會至明。則關於辜耀興及廖育盛於前揭出席簽到卡所登載之股數,包括渠等個人及非個人持股,均應自系爭股東臨時會出席股數中予以剔除,亦無疑義。 ⒋承上所述,可知上開出席簽到卡中未具有股東身分之出席者所登載之股份,以及具有股東身分就其非個人持股部分,既均未據舉證證明已受合法委託,均不得計入出席股東代表股數;另辜耀興及廖育盛既未出席系爭股東臨時會,則渠等於出席簽到卡中個人持股部分,亦應自出席股東代表股數中予以剔除。據此計算,系爭股東臨時會出席股東合法代表之股數應計為410萬2186 股(即計入出席股東代表股數者,應僅有如後附表具有股東身分者之個人持股部分)。又上訴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5660萬8873股乙節,乃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㈡第187 頁),且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可稽(原審卷㈠第9 頁)。則上開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顯未達到公司法第174 條關於股東會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即2830萬4436.5股之股東出席之規定,洵無疑義。實則上開股數縱再加計出席簽到卡上具有股東身分所登載非個人持股部分,並保留股東辜耀興及廖育盛名義於出席簽到卡上所登載之個人及非個人持股不予扣除,其出席股東代表股數亦僅有1890萬8992股而已,仍不及上訴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660萬8873股之半數至明。則依前揭說明,系爭股東臨時會所為決議顯然欠缺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其決議應不能成立,洵堪認定。 五、綜上各節,被上訴人先位之訴請求確認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先位之訴既有理由,備位之訴自毋庸再予審酌。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先位之訴全部勝訴,理由雖有不同,結論則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78條、第86條第1項、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李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 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強梅芳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 │編號 │出席簽到卡│出席簽到卡│出席簽到卡│核對股東名冊│核對股東名冊 │備註 │ │ │記載「股東│記載「股東│記載「持有│確認有無股東│確認是否個人 │ │ │ │戶名」 │戶號」 │股數」 │身分 │持股及正確股 │ │ │ │ │ │ │ │數 │ │ ├───┼─────┼─────┼─────┼──────┼───────┼──────┤ │1. │吳靜逸 │00000 │1693898 │有 │否 │ │ ├───┼─────┼─────┼─────┼──────┼───────┼──────┤ │2. │吳靜逸 │00000 │807000 │有 │是 │ │ ├───┼─────┼─────┼─────┼──────┼───────┼──────┤ │3. │陳啟弘 │00000 │160000 │有 │是 │ │ ├───┼─────┼─────┼─────┼──────┼───────┼──────┤ │4. │黃濬源 │00000 │1677899 │有 │否 │ │ ├───┼─────┼─────┼─────┼──────┼───────┼──────┤ │5. │福聚德 │00000 │1268622 │有 │否 │ │ ├───┼─────┼─────┼─────┼──────┼───────┼──────┤ │6. │福聚德 │00000 │252816 │有 │是 │ │ ├───┼─────┼─────┼─────┼──────┼───────┼──────┤ │7. │辜耀興 │00000 │1469804 │有 │否 │ │ ├───┼─────┼─────┼─────┼──────┼───────┼──────┤ │8. │張立原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9. │黃濬源 │00000 │1153000 │有 │是 │ │ ├───┼─────┼─────┼─────┼──────┼───────┼──────┤ │10. │李偉民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11. │藍奕杰 │(身分證)│369806 │無 │否 │ │ ├───┼─────┼─────┼─────┼──────┼───────┼──────┤ │12. │戴韻修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13. │陳啟弘 │00000 │1577226 │有 │否 │ │ ├───┼─────┼─────┼─────┼──────┼───────┼──────┤ │14. │石德忠 │00000 │20000 │有 │是 │ │ ├───┼─────┼─────┼─────┼──────┼───────┼──────┤ │15. │徐鳴崗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16. │林立平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17. │陳俊達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18. │方碩緯 │(身分證)│259000 │無 │否 │參加人福聚德│ │ │ │ │ │ │ │公司抗辯方碩│ │ │ │ │ │ │ │緯代理下列股│ │ │ │ │ │ │ │東: │ │ │ │ │ │ │ │①股東戶號 │ │ │ │ │ │ │ │00000陳光男 │ │ │ │ │ │ │ │持股101000股│ │ │ │ │ │ │ │②股東戶號 │ │ │ │ │ │ │ │00000梁寶珠 │ │ │ │ │ │ │ │持股58000股 │ │ │ │ │ │ │ │③股東戶號 │ │ │ │ │ │ │ │00000陳秋蘭 │ │ │ │ │ │ │ │持股100000股│ │ │ │ │ │ │ │;惟並未舉證│ │ │ │ │ │ │ │。 │ ├───┼─────┼─────┼─────┼──────┼───────┼──────┤ │19. │王志宏 │(身分證)│1264 │無 │否 │ │ ├───┼─────┼─────┼─────┼──────┼───────┼──────┤ │20. │陳立恒 │(身分證)│249000 │無 │否 │ │ ├───┼─────┼─────┼─────┼──────┼───────┼──────┤ │21. │邱晶華 │(身分證)│1264 │無 │否 │ │ ├───┼─────┼─────┼─────┼──────┼───────┼──────┤ │22. │林惠嬌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23. │劉士賢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24. │陳志豪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25. │李奕緯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26. │余柏漢 │(身分證)│1264 │無 │否 │ │ ├───┼─────┼─────┼─────┼──────┼───────┼──────┤ │27. │詹慈晏 │(身分證)│1264 │無 │否 │ │ ├───┼─────┼─────┼─────┼──────┼───────┼──────┤ │28. │林子均 │(身分證)│1082 │無 │否 │ │ ├───┼─────┼─────┼─────┼──────┼───────┼──────┤ │29. │陳俊宏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30. │楊竣森 │(身分證)│1896 │無 │否 │ │ ├───┼─────┼─────┼─────┼──────┼───────┼──────┤ │31. │林筱恬 │(身分證)│1700 │無 │否 │ │ ├───┼─────┼─────┼─────┼──────┼───────┼──────┤ │32. │李祖運 │(身分證)│1153000 │無 │否 │ │ ├───┼─────┼─────┼─────┼──────┼───────┼──────┤ │33. │楊國宏 │00000(集 │1000 │有 │是 │ │ │ │ │保戶號 │ │ │ │ │ │ │ │00000) │ │ │ │ │ ├───┼─────┼─────┼─────┼──────┼───────┼──────┤ │34. │理暘企管顧│00000(集 │1000 │有 │是 │ │ │ │問有限公司│保戶號 │ │ │ │ │ │ │ │00000) │ │ │ │ │ ├───┼─────┼─────┼─────┼──────┼───────┼──────┤ │35. │楊國宏 │00000(集 │1000 │有 │否 │ │ │ │ │保戶號 │ │ │ │ │ │ │ │00000) │ │ │ │ │ ├───┼─────┼─────┼─────┼──────┼───────┼──────┤ │36. │徐祥吳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37. │吳秀芬 │00000(集 │80000 │有 │是 │ │ │ │ │保戶號 │ │ │ │ │ │ │ │00000) │ │ │ │ │ ├───┼─────┼─────┼─────┼──────┼───────┼──────┤ │38. │辜耀興 │00000 │2750000 │有 │是 │ │ ├───┼─────┼─────┼─────┼──────┼───────┼──────┤ │39. │林素貞 │00000 │63000 │有 │是 │ │ ├───┼─────┼─────┼─────┼──────┼───────┼──────┤ │40. │劉櫂璋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41. │周志強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42. │譚延甲 │(身分證)│1264 │無 │否 │ │ ├───┼─────┼─────┼─────┼──────┼───────┼──────┤ │43. │梁家瑋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44. │王維謙 │(身分證)│1100 │無 │否 │ │ ├───┼─────┼─────┼─────┼──────┼───────┼──────┤ │45. │廖啟翔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46. │郭展羽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47. │賴私晴 │(身分證)│2000 │無 │否 │ │ ├───┼─────┼─────┼─────┼──────┼───────┼──────┤ │48. │業益裕 │(身分證)│927000 │無 │否 │ │ ├───┼─────┼─────┼─────┼──────┼───────┼──────┤ │49. │高靖緯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50. │趙之峻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51. │劉浩斌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52. │李桔明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53. │童令宜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54. │劉宜東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55. │中國華豐生│00000 │200655 │有 │是 │ │ │ │物科技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56. │周 寧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57. │林哲永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58. │陳威陶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59. │鄭文凱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60. │中國華豐生│00000 │600715 │有 │是 │ │ │ │物科技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61. │齊芯投資股│00000 │95000 │有 │是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62. │劉妶晏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63. │楊筱微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64. │遠陞科技股│00000(集 │198000 │有 │是 │ │ │ │份有限公司│保戶號 │ │ │ │ │ │ │ │00000) │ │ │ │ │ ├───┼─────┼─────┼─────┼──────┼───────┼──────┤ │65. │余惠民 │(身分證)│1264 │無 │否 │ │ ├───┼─────┼─────┼─────┼──────┼───────┼──────┤ │66. │紀思慧 │(身分證)│1896 │無 │否 │ │ ├───┼─────┼─────┼─────┼──────┼───────┼──────┤ │67. │李思潔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68. │施建新 │00000 │150000 │有 │是 │ │ ├───┼─────┼─────┼─────┼──────┼───────┼──────┤ │69. │黃昭欽 │(身分證)│392000 │無 │否 │ │ ├───┼─────┼─────┼─────┼──────┼───────┼──────┤ │70. │陳壽山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71. │謝孟秀 │(身分證)│119000 │無 │否 │參加人福聚德│ │ │ │ │ │ │ │公司抗辯謝孟│ │ │ │ │ │ │ │秀代理下列股│ │ │ │ │ │ │ │東; │ │ │ │ │ │ │ │①股東戶號 │ │ │ │ │ │ │ │00000陳慧文 │ │ │ │ │ │ │ │持股119000股│ │ │ │ │ │ │ │;惟並未舉證│ │ │ │ │ │ │ │。 │ ├───┼─────┼─────┼─────┼──────┼───────┼──────┤ │72. │呂俊賢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73. │翁敏祥 │(身分證)│1264 │無 │否 │ │ ├───┼─────┼─────┼─────┼──────┼───────┼──────┤ │74. │朱玉連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75. │陳執庸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76. │劉人榜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77. │廖育盛 │00000(集 │1000 │有 │是 │ │ │ │ │保戶號 │ │ │ │ │ │ │ │00000) │ │ │ │ │ ├───┼─────┼─────┼─────┼──────┼───────┼──────┤ │78. │林憶婷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79. │歐陽榮彬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80. │謝昇瞱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81. │謝峰昇 │(身分證)│316000 │無 │否 │ │ ├───┼─────┼─────┼─────┼──────┼───────┼──────┤ │82. │李慧真 │(身分證)│45000 │無 │否 │ │ ├───┼─────┼─────┼─────┼──────┼───────┼──────┤ │83. │陳韻淳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84. │陳芸芸 │(身分證)│9480 │無 │否 │ │ ├───┼─────┼─────┼─────┼──────┼───────┼──────┤ │85. │林郁昌 │00000 │1000 │有 │是 │ │ ├───┼─────┼─────┼─────┼──────┼───────┼──────┤ │86. │王思聖 │(身分證)│1264 │無 │否 │ │ ├───┼─────┼─────┼─────┼──────┼───────┼──────┤ │87. │陳建智 │(身分證)│9000 │無 │否 │ │ ├───┼─────┼─────┼─────┼──────┼───────┼──────┤ │88. │連振鴻 │(身分證)│1264 │無 │否 │ │ ├───┼─────┼─────┼─────┼──────┼───────┼──────┤ │89. │邱宏仁 │(身分證)│1264 │無 │否 │ │ ├───┼─────┼─────┼─────┼──────┼───────┼──────┤ │90. │朱國平 │(身分證)│9480 │無 │否 │ │ ├───┼─────┼─────┼─────┼──────┼───────┼──────┤ │91. │黃曉仙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92. │許家榮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93. │谷遠多 │(身分證)│1896 │無 │否 │ │ ├───┼─────┼─────┼─────┼──────┼───────┼──────┤ │94. │劉昱甫 │(身分證)│1896 │無 │否 │ │ ├───┼─────┼─────┼─────┼──────┼───────┼──────┤ │95. │高雅山 │00000 │11000 │有 │是 │ │ ├───┼─────┼─────┼─────┼──────┼───────┼──────┤ │96. │盧俊意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97. │呂明修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98. │魏曉嵐 │(身分證)│1264 │無 │否 │ │ ├───┼─────┼─────┼─────┼──────┼───────┼──────┤ │99. │張詠杉 │(身分證)│1264 │無 │否 │ │ ├───┼─────┼─────┼─────┼──────┼───────┼──────┤ │100. │徐瑀恆 │(身分證)│1896 │無 │否 │ │ ├───┼─────┼─────┼─────┼──────┼───────┼──────┤ │101. │林子富 │(身分證)│1896 │無 │否 │ │ ├───┼─────┼─────┼─────┼──────┼───────┼──────┤ │102. │劉怡君 │(身分證)│220000 │無 │否 │ │ ├───┼─────┼─────┼─────┼──────┼───────┼──────┤ │103. │陳穎筠 │(身分證)│1264 │無 │否 │ │ ├───┼─────┼─────┼─────┼──────┼───────┼──────┤ │104. │黃品陞 │(身分證)│1264 │無 │否 │ │ ├───┼─────┼─────┼─────┼──────┼───────┼──────┤ │105. │李耀旗 │(身分證)│212000 │無 │否 │ │ ├───┼─────┼─────┼─────┼──────┼───────┼──────┤ │106. │黃睿彬 │(身分證)│280640 │無 │否 │ │ ├───┼─────┼─────┼─────┼──────┼───────┼──────┤ │107. │林采莉 │(身分證)│1264 │無 │否 │ │ ├───┼─────┼─────┼─────┼──────┼───────┼──────┤ │108. │江依凌 │(身分證)│231000 │無 │否 │ │ ├───┼─────┼─────┼─────┼──────┼───────┼──────┤ │109. │林亮君 │(身分證)│1896 │無 │否 │ │ ├───┼─────┼─────┼─────┼──────┼───────┼──────┤ │110. │聶耀君 │(身分證)│200000 │無 │否 │ │ ├───┼─────┼─────┼─────┼──────┼───────┼──────┤ │112. │蘇業期 │(身分證)│60000 │無 │否 │ │ ├───┼─────┼─────┼─────┼──────┼───────┼──────┤ │113. │何宗倫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114. │石蕙綺 │(身分證)│1896 │無 │否 │ │ ├───┼─────┼─────┼─────┼──────┼───────┼──────┤ │115. │呂學林 │(身分證)│575000 │無 │否 │ │ ├───┼─────┼─────┼─────┼──────┼───────┼──────┤ │116. │陳朝垚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117. │李明華 │(身分證)│1552000 │無 │否 │ │ ├───┼─────┼─────┼─────┼──────┼───────┼──────┤ │118. │張軒誌 │(身分證)│2000 │無 │否 │ │ ├───┼─────┼─────┼─────┼──────┼───────┼──────┤ │119. │邱佳芸 │(身分證)│199961 │無 │否 │ │ ├───┼─────┼─────┼─────┼──────┼───────┼──────┤ │120. │杜美慧 │(身分證)│280000 │無 │否 │ │ ├───┼─────┼─────┼─────┼──────┼───────┼──────┤ │121. │吳森嚴 │(身分證)│383000 │無 │否 │ │ ├───┼─────┼─────┼─────┼──────┼───────┼──────┤ │122. │劉燕謀 │(身分證)│209000 │無 │否 │ │ ├───┼─────┼─────┼─────┼──────┼───────┼──────┤ │123. │谷忠文 │(身分證)│15000 │無 │否 │ │ ├───┼─────┼─────┼─────┼──────┼───────┼──────┤ │124. │連苡汎 │(身分證)│1528 │無 │否 │ │ ├───┼─────┼─────┼─────┼──────┼───────┼──────┤ │125. │宋建順 │(身分證)│682000 │無 │否 │ │ ├───┼─────┼─────┼─────┼──────┼───────┼──────┤ │126. │蔡慈涵 │(身分證)│40000 │無 │否 │ │ ├───┼─────┼─────┼─────┼──────┼───────┼──────┤ │127. │王易涵 │(身分證)│17000 │無 │否 │ │ ├───┼─────┼─────┼─────┼──────┼───────┼──────┤ │128. │周錫欽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129. │孫景軒 │(身分證)│210000 │無 │否 │ │ ├───┼─────┼─────┼─────┼──────┼───────┼──────┤ │130. │孫慈柔 │(身分證)│70481 │無 │否 │ │ ├───┼─────┼─────┼─────┼──────┼───────┼──────┤ │131. │陳威揚 │(身分證)│1264 │無 │否 │ │ ├───┼─────┼─────┼─────┼──────┼───────┼──────┤ │132. │張恒瑋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133. │徐育鈞 │(身分證)│1264 │無 │否 │ │ ├───┼─────┼─────┼─────┼──────┼───────┼──────┤ │134. │張珈瑋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135. │陳佩琪 │(身分證)│1078 │無 │否 │參加人福聚德│ │ │ │ │ │ │ │公司抗辯陳佩│ │ │ │ │ │ │ │琪代理下列股│ │ │ │ │ │ │ │東: │ │ │ │ │ │ │ │①股東戶號 │ │ │ │ │ │ │ │000蔡玉英持 │ │ │ │ │ │ │ │股1078股;惟│ │ │ │ │ │ │ │並未舉證。 │ ├───┼─────┼─────┼─────┼──────┼───────┼──────┤ │136. │張星儒 │(身分證)│1050000 │無 │否 │ │ ├───┼─────┼─────┼─────┼──────┼───────┼──────┤ │137. │蔡秉宸 │(身分證)│466000 │無 │否 │ │ ├───┼─────┼─────┼─────┼──────┼───────┼──────┤ │138. │陳國榮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139. │洪進雄 │(身分證)│1056 │無 │否 │ │ ├───┼─────┼─────┼─────┼──────┼───────┼──────┤ │140. │藍秀明 │(身分證)│200000 │無 │否 │ │ ├───┼─────┼─────┼─────┼──────┼───────┼──────┤ │141. │李小珠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142. │吳雅芳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143. │廖致諭 │(身分證)│1264 │無 │否 │ │ ├───┼─────┼─────┼─────┼──────┼───────┼──────┤ │144. │徐泰詳 │(身分證)│1264 │無 │否 │ │ ├───┼─────┼─────┼─────┼──────┼───────┼──────┤ │145. │林郁昌 │00000 │4549583 │有 │否 │ │ ├───┼─────┼─────┼─────┼──────┼───────┼──────┤ │146. │吳瑞杰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147. │張新亮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148. │連旭隆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149. │邱美鳳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150. │王嘉誠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151. │林紀汾 │(身分證)│1394 │無 │否 │ │ ├───┼─────┼─────┼─────┼──────┼───────┼──────┤ │152. │陳健航 │(身分證)│1528 │無 │否 │ │ ├───┼─────┼─────┼─────┼──────┼───────┼──────┤ │153. │張炳耀 │(身分證)│1664000 │無 │否 │ │ ├───┼─────┼─────┼─────┼──────┼───────┼──────┤ │154. │陳永樂 │(身分證)│1395000 │無 │否 │ │ ├───┼─────┼─────┼─────┼──────┼───────┼──────┤ │155. │陳尚武 │(身分證)│9480 │無 │否 │ │ ├───┼─────┼─────┼─────┼──────┼───────┼──────┤ │156. │陳永樂 │00000(集 │1000 │有 │是 │ │ │ │ │保戶號 │ │ │ │ │ │ │ │00000) │ │ │ │ │ ├───┼─────┼─────┼─────┼──────┼───────┼──────┤ │157. │蘇芳幼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158. │李安琴 │(身分證)│1896 │無 │否 │ │ ├───┼─────┼─────┼─────┼──────┼───────┼──────┤ │159. │莊正安 │(身分證)│2000 │無 │否 │ │ ├───┼─────┼─────┼─────┼──────┼───────┼──────┤ │160. │呂國成 │(身分證)│31000 │無 │否 │ │ ├───┼─────┼─────┼─────┼──────┼───────┼──────┤ │161. │汪威渡 │00000 │354000 │有 │集保持股 │ │ │ │ │ │ │ │304000 │ │ ├───┼─────┼─────┼─────┼──────┼───────┼──────┤ │162. │簡義翰 │(身分證)│1000 │無 │否 │ │ ├───┼─────┼─────┼─────┼──────┼───────┼──────┤ │163. │黃聯成 │00000 │2000 │有 │是 │ │ ├───┼─────┼─────┼─────┼──────┼───────┼──────┤ │164. │黃彥豪 │00000(集 │1000 │有 │是 │ │ │ │ │保戶號 │ │ │ │ │ │ │ │00000) │ │ │ │ │ ├───┴─────┴─────┴─────┴──────┴───────┴──────┤ │*如以具有股東身分且屬個人持股之出席股數應計為685萬3186股;如再扣除辜耀興及廖育盛個人 │ │ 持股則為410萬2186股。 │ │ │ │*如以具有股東身分個人持股股數加計非個人持股應合計為1890萬8992股;如扣除辜耀興個人及非│ │ 個人持股及廖育盛個人股數則為1468萬8188股。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