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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66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盧彥如王幸華潘進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662號

上訴人
陳南晋
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律師
被上訴人
雅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輝煌
訴訟代理人
翁美秋
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律師
複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即第2頁第4行「求為命上訴人返還200萬元之判決」、第9頁第11行「200萬元佣金」、第13行「返還所受領之200萬元佣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求為命上訴人返還200萬元本息之判決」、「200萬元佣金之本息」、「返還所受領之200萬元佣金及自101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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