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68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680號
- 上訴人
- 許世章
- 訴訟代理人
- 吳錫銘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玉榮
- 被上訴人
- 黃明貴
- 訴訟代理人
- 連一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占有國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度上字第680號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提起上訴,嗣於105年1月22日委任吳錫銘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即有表明上訴理由之能力。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