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68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686號
- 上訴人
- 方明嬋
- 上訴人
- 翁瀞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永豪律師
- 被上訴人
- 姚吳勤英
- 被上訴人
- 姚汝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忠信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珽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涉有違反銀行法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18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刑事案件,針對該案被告即本件被上訴人之部分,業於民國104年6月25日判決,上訴後復經本院刑事庭於106年3月30日以104年度金上訴字第37號判決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二第210至233、243至264頁),足供本院參酌,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