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詹文馨、管靜怡、潘進柳
- 法定代理人蔡聰源、葉哲宏
- 上訴人新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志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724號上 訴 人 新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聰源 訴訟代理人 陳 木律師 被 上訴人 志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哲宏 訴訟代理人 包國祥律師 周宇修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月2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 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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