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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再字第20號

確認移轉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鄭純惠徐福晉詹文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20號

再審原告
周錦福
再審被告
陳火水

     陳木鍊

     陳聰明

     陳家興

     陳信維

     張陳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移轉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本院99年度上字第130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否則其訴即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其於再審訴狀內為前開之表明,揆諸前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之訴為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詹文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再字第20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移轉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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