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再字第2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20號
- 再審原告
- 周錦福
- 再審被告
- 陳火水
陳木鍊
陳聰明
陳家興
陳信維
張陳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移轉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本院99年度上字第130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否則其訴即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其於再審訴狀內為前開之表明,揆諸前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之訴為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