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9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字第98號
- 上訴人
- 神差電腦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新太
- 訴訟代理人
- 陳亮佑律師
- 被上訴人
- 翁孝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本院102年度勞上字第9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伍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05年2月1日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之訴駁回;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萬貳仟肆佰元整。則其上訴第三審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795,147元〔計算式:(特休未休工資70,000元+資遣費420,347元+失業給付302,400元)+翁孝順曠職及違約之損害賠償1,002,400元=1,795,14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28,23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