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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字第104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陳玉完黃莉雲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104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宏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戡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音茜
複代理人
受 告知 人 林宏宗
上訴人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劉嘉怡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文範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受 告知 人 福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戡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欣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建寶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複代理人
林立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9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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