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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6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李媛媛賴秀蘭胡芷瑜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康福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高盛營造有
即被上訴人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江龍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建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煥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一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康福都市更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康福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何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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