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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梁玉芬蔡和憲周祖民

  • 當事人
    東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493號抗 告 人 東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超詮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 102年5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 全字第72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 度全字第72號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周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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