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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消上易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張宗權林鳳珠許翠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上易字第2號

附帶上訴人 品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福
訴訟代理人
朱有恭

上列當事人間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林柳源、陳泰雄、簡秀貞、余幸敏間損害賠償事件,提起附帶上訴,核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948元(68,4874),有附帶上訴人之附帶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40頁),應徵裁判費4,47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許翠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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