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8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80號
- 聲請人
- 何春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楷翔、黃信雄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8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楷翔、黃信雄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