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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國字第38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詹文馨管靜怡潘進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國字第38號

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2年度上國易字第20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2年度上國易字第20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承審法官蕭艿菁、王永春迴避。惟查,該事件業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經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終結(見本院卷第3頁),前揭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於102年10月21日仍具狀對之聲請迴避,自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國字第38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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