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國字第3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國字第38號
- 異議人
-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雖於同法第484條至第486條定有得聲明異議之規定,但當事人聲明異議仍須符合上開條文規定之要件,否則法院應予駁回。
二、本件異議人就本院民國102年11月28日所為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明異議。惟查系爭裁定之本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萬元,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57號判決、本院102年上國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至8頁),是系爭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得抗告,且系爭裁定係本院合議庭駁回異議人關於法官迴避之聲請,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但書、第485條第1項但書、第486條第2項但書所定得異議之範疇,故本件聲明異議,於法無據,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