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國字第2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國字第23號
- 聲請人
-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年度聲國字第38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參照)。又聲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另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02年度聲國字第38號聲請迴避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承審法官有應迴避事由,故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云云。經查聲請人雖指摘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但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供釋明。且系爭事件業經本院另案於102年11月28日裁定終結,有該民事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3至4頁)。則系爭事件終結後,聲請人始於103年2月17日具狀聲請系爭事件承審法官迴避,有聲請狀可稽(見本院卷第1頁),故依上說明,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