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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國字第38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詹文韾管靜怡潘進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國字第38號

異議人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雖於同法第484條至第486條定有得聲明異議之規定,但當事人聲明異議仍須符合上開條文規定之要件,否則法院應予駁回。

二、本件異議人就本院民國102年11月28日所為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明異議。惟查系爭裁定之本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萬元,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57號判決、本院102年上國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至8頁),是系爭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得抗告,且系爭裁定係本院合議庭駁回異議人關於法官迴避之聲請,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但書、第485條第1項但書、第486條第2項但書所定得異議之範疇,故本件聲明異議,於法無據,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韾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國字第38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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