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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蔡烱燉周美雲黃莉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號

聲請人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珮禎、劉.

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

聲字第215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迴避事件,經原法院於101年聲字第215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並就抗告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主張本件聲請人前經原法院准予訴訟救助等語,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8頁),復經本院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聲請人於99、100年度之財產資料總額皆為0元(見本院卷第10至14頁)。由此觀之,聲請人確屬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難以支出訴訟費用,要屬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形。是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黃莉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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