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號
- 聲請人
-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珮禎、劉.
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
聲字第215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迴避事件,經原法院於101年聲字第215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並就抗告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主張本件聲請人前經原法院准予訴訟救助等語,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8頁),復經本院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聲請人於99、100年度之財產資料總額皆為0元(見本院卷第10至14頁)。由此觀之,聲請人確屬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難以支出訴訟費用,要屬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形。是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