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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吳謙仁李瓊蔭黃嘉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1號

聲請人
張宜庭
代理人
郭香吟律師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秋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因之,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一經准許,如無消滅原因,亦未撤銷其救助者,對於其上訴亦生效力。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起訴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確定在案,依上開說明,該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上訴。從而,聲請人於本院提起上訴,再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黃嘉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1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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