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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7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謝碧莉蔡虔霖劉坤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47號

聲請人
蔡文祥
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代理人
林翰緯律師
代理人
吳雅貞律師
相對人
蔡老齊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老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強制

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肆仟柒佰貳拾伍元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112035號執行事件關於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1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合意停止訴訟期間即民國102年8月27日起至102年12月26日止,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80號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上訴本院審理中(即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11號)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臺北地院97年度執字第112035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及審酌本院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課正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洽談和解中,兩造同意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期間暫停上開執行程序之進行,以利聲請人變賣其他不動產以資清償,有本院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102年8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請,尚非無據。茲以兩造所同意以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8,656萬6,459元〔即依聲請人所陳報債權本金4,772萬3,542元,及自民國87年3月13日起至102年8月26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3,687萬1,884元(47,723,542X5%X15+ 47,723,542X5%12X5+47,723,542X5%365X13=84,595,426 ),再加計訴訟費用本金158萬5,485元,及自97年10月15日起至102年8月26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38萬5,548元(1,585,485X5%X4+1,585,485X5%12X10+1,585,485X5%365X11=385,548),共計8,656萬6,459元(47,723,542+36,871,884+1,585,485+385,548=86,566,459)〕,再扣除聲請人於上開準備期日當庭清償168萬2,974元後為8,488萬3,485元(86,566,459-1,682,974=84,883,485),按法定利率計算合意停止期間4個月之利息為141萬4,725元(84,883,485X5%12X4=1,414,725),於聲請人提供上開擔保後,上開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本院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合意停止訴訟期間即102年8月27日起至102年12月26日止,應暫予停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蔡虔霖

法 官 劉坤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土地:
┌─┬─────────────┬─┬─────┬────┐
│編│土地坐落                  │地│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目├─────┤        │
│  │                          │  │平方公尺  │        │
├─┼─────────────┼─┼─────┼────┤
│1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三小段  │建│42        │78/2028 │
│  │846地號                   │  │          │        │
├─┼─────────────┼─┼─────┼────┤
│2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三小段  │建│465       │78/2028 │
│  │847地號                   │  │          │        │
├─┼─────────────┼─┼─────┼────┤
│3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三小段  │建│72        │78/2028 │
│  │848地號                   │  │          │        │
├─┼─────────────┼─┼─────┼────┤
│4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三小段  │建│21        │78/2028 │
│  │849地號                   │  │          │        │
├─┼─────────────┼─┼─────┼────┤
│5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三小段  │建│16        │78/2028 │
│  │850地號                   │  │          │        │
├─┼─────────────┼─┼─────┼────┤
│6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三小段  │建│71        │78/2028 │
│  │851地號                   │  │          │        │
├─┼─────────────┼─┼─────┼────┤
│7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三小段  │建│14        │78/2028 │
│  │855地號                   │  │          │        │
├─┼─────────────┼─┼─────┼────┤
│8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三小段  │建│24        │78/2028 │
│  │854地號                   │  │          │        │
└─┴─────────────┴─┴─────┴────┘
㈡建物:
┌─┬───┬──────────┬─────┬────────┬──────┐
│編│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權利範圍    │
│號│      ├──────────┤要建築材料│尺)            │            │
│  │      │建物門牌            │及房屋層數│                │            │
├─┼───┼──────────┼─────┼────────┼──────┤
│1 │2271、│臺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三│12層樓    │㈠2271建號:面積│㈠2271建號:│
│  │2300  │小段847、848、849、 │鋼筋混凝土│  為201.81平方公│  全部      │
│  │      │850、851、854、855地│          │  尺            │㈡2300建號:│
│  │      │號土地              │          │㈡2300建號:面積│  4/10      │
│  │      │                    │          │  為524.24平方公│            │
│  │      ├──────────┤          │  尺            │            │
│  │      │門牌號碼:          │          │                │            │
│  │      │㈠2271建號:臺北市復│          │                │            │
│  │      │  興南路1段285、287 │          │                │            │
│  │      │  號房屋            │          │                │            │
│  │      │㈡2300建號:臺北市復│          │                │            │
│  │      │  興南路1段283號地下│          │                │            │
│  │      │  室。              │          │                │            │
├─┼───┼──────────┼─────┼────────┼──────┤
│2 │2270、│㈠土地:臺北市大安區│12層樓    │㈠2270建號:    │㈠2270建號:│
│  │5005  │  復興段三小段846、 │鋼筋混凝土│一層:面積為    │  全部      │
│  │      │  847地號土地       │          │217.2平方公尺平 │㈡5005建號:│
│  │      │                    │          │台:面積為16.27 │  全部      │
│  │      ├──────────┤          │平方公尺        │            │
│  │      │㈡2270建號建物:門牌│          │㈡5005建號:    │            │
│  │      │  號碼臺北市復興南路│          │面積為74.17平方 │            │
│  │      │  1段283號房屋(面積│          │公尺            │            │
│  │      │  為217.            │          │                │            │
│  │      │  2平方公尺;聲請人 │          │                │            │
│  │      │  應有部分為全部)。│          │                │            │
│  │      │㈢5005建號建物:門牌│          │                │            │
│  │      │  號碼臺北市復興南路│          │                │            │
│  │      │  1段283號增建部分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7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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