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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鄭三源邱琦黃嘉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04號

聲請人
李坤鎔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瑞發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69號裁定提起抗

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69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無資力支出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等語,並提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98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981號裁定為其論據。然查上開裁定係駁回其訴訟救助及抗告,且與本件訴訟救助聲請無關,聲請人又不能釋明其有何無資力之事由,既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其確屬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黃嘉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4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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