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梁玉芬周祖民黃雯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5號

聲請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據其提出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60號裁定(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救字第253號卷第9頁)為憑,然觀之上開裁定係駁回聲請人有關其與第三人台北市建築管理處間訴訟救助抗告事件之訴訟救助之聲請,顯然無法釋明聲請人無資力之事實,此外聲請人未據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