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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魏麗娟李媛媛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54號

聲請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台北監理所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及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151號裁定聲請訴訟救助,僅稱伊之資產及經營權遭奪取,請准暫免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云云,並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王麗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4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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