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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蘇芹英蔡政哲黃雯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4號

上訴人
裕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章榮
上訴人
裕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立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複代理人
陳凱娟律師
被上訴人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思勰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蕭偉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鐘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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