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鄭純惠、蕭胤瑮、徐福晋
- 法定代理人練玉嫻、莊翠雲、馬玉山、黃治峯
- 上訴人幸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改制前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張常徹
- 被上訴人張鄭名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9號上 訴 人 幸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玉嫻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 琴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曹珮怡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鄭名麗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律師 追 加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改制前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複 代理 人 龐士鈞 林櫻櫻 追 加原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吳誠修律師 林維堯律師 追 加原 告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治峯 訴訟代理人 陳錦豪 王昭惠 追 加原 告 張常徹 張常典 張常泰 張常彰 張郁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9月2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 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徐福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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