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2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張宗權黃嘉烈林鳳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228號

上訴人
景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景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本院 102年度重上字第22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而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 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而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 7日內補正,上訴人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桃園縣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司法文書領取登記存卷可按(本院卷第327頁)。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補正,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為憑(本院卷第328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林鳳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秋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