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9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491號
- 上訴人
- 達騰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素娟
- 訴訟代理人
- 石世昌
- 訴訟代理人
- 連耀霖律師
- 被上訴人
- 王鴻忠
- 被上訴人
- 紀寶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凡聖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紀方律師
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等事件,兩造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500號案件判決確定之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關被上訴人得否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以背信為由,請求上訴人就利用上訴人公司內之器材經營其他公司等關係為據,上開案件正由本院刑事庭以103年度上易第2500號案件審理中, 兩造亦於104年3月23日當庭聲請於前揭訴訟終局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三卷57頁)。爰為免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並尊重當事人意願,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