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9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491號
- 上訴人
- 達騰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素娟
- 訴訟代理人
- 石世昌
- 訴訟代理人
- 連耀霖律師
- 被上訴人
- 王鴻忠
- 被上訴人
- 紀寶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凡聖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紀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O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得否對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以被上訴人是否有背信行為為據, 被上訴人所涉背信罪嫌由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500號刑事案件審理中,且兩造均聲請於該案件終局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故於民國104年3月26日裁定於本院上開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背信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上訴人無罪確定,有本院依職權從法學檢索列印之該案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三卷第68至74頁),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既已消滅,原停止訴訟之裁定自應予以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