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9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491號
- 上訴人
- 達騰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素娟
- 訴訟代理人
- 連耀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石世昌
- 被上訴人
- 王鴻忠
- 被上訴人
- 紀寶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凡聖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紀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民事法庭」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五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