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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9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張靜女陳章榮許翠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491號

上訴人
達騰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素娟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石世昌
被上訴人
王鴻忠
被上訴人
紀寶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複代理人
黃紀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民事法庭」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五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許翠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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