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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542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梁玉芬管靜怡翁昭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542號

上訴人
吉崴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士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律師
複代理人
周詩鈞律師
被上訴人
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法舟
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律師
複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4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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