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68號
- 上訴人
- 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樹
- 訴訟代理人
- 江俊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上德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8號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肆拾柒萬柒仟玖佰陸拾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8號判決敗訴部分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億9,039萬7,37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747萬7,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