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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勞上字第4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陳玉完黃莉雲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上字第40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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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葉龍珠
訴訟代理人
黃斐旻律師
訴訟代理人
任明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柏涵律師
被上訴人
葉士遠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

      羅子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5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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