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勞上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上字第7號
- 上訴人
- 顏志仲
- 訴訟代理人
- 周建才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偉奇律師
- 被上訴人
- 鎮碁國際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王齡娸
- 被上訴人
- 人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孫瓔亮
- 被上訴人
- 尊皇鑄鋁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林士斌
- 被上訴人
- 人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陳信亮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育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之壹拾日內,就被上訴人鎮碁國際有限公
司、王齡娸於民國105年3月8日所提民事辯論要旨狀所陳上訴人
就本件事故有重大過失,依過失相抵之例減輕賠償責任乙節,表
示意見。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