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更㈠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張蘭、李昆曄、吳燁山
- 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林清和、詹尚德、方俊文、彭馨齡、蘇郁嵐、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作義、關心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金上更㈠字第2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溫紫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君帆 上 訴 人 林清和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曾宿明律師 林育杉律師 被 上訴人 詹尚德 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林佳薇律師 被 上訴人 方俊文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複 代理人 梁世馨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馨儀律師 陳塘偉律師 被 上訴人 彭馨齡 訴訟代理人 許兆慶律師 余若凡律師 被 上訴人 蘇郁嵐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吳彥鋒律師 黃文昌律師 被 上訴人 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俐麗 訴訟代理人 邱瑞元律師 田振慶律師 被 上訴人 黃作義 蔣國樑 陳明昕 江垂勇 被 上訴人 關心(即關弘鈞之承受訴訟人) 關愛(即關弘鈞之承受訴訟人,92年8月26日生) 關義(即關弘鈞之承受訴訟人,96年5月2日生)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蔣雅淇(即關弘鈞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懷信律師 複 代理人 沈佳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于 誠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更㈠…」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