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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034號

返還保固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許正順李瑜娟王怡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034號

上訴人
旭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劍美
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律師
被上訴人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承蓬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詩敏律師
複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固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初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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