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03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034號
- 上訴人
- 旭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劍美
- 訴訟代理人
- 謝生富律師
- 被上訴人
-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尹承蓬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詩敏律師
- 複代理人
- 孫丁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固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034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固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