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許正順、陳邦豪、李芳南
- 法定代理人詹雅娟、邱林錱
- 上訴人巧銘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蔡奇宏、邵雪珠、台灣綠寶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046號上 訴 人 巧銘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雅娟 訴訟代理人 王月霞 被上訴人 蔡奇宏 被上訴人 邵雪珠 被上訴人 台灣綠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林錱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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