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0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李媛媛、陳婷玉、陳心婷
- 法定代理人蕭政男
- 上訴人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藍斯頓機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086號上 訴 人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男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被 上訴人 藍斯頓機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上訴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守旺機械有限公司 被 上訴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蕭智杰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被 上訴人 蕭智芳 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上訴人應於十日內補正各項聲明之完整陳述,暨確認各項聲明之請求權基礎,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19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宗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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