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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梁玉芬汪智陽翁昭蓉

  • 上訴人
    朱陳琪
  • 被上訴人
    寇哲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上字第186號上 訴 人 朱陳琪 訴訟代理人 邱琇偵律師 蔡坤旺律師 複代 理人 林宜萱律師 被上 訴人 寇哲芳 吳雨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2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丙○○應就原判決所命給付上訴人之本金新臺幣伍萬元,給付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其餘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被上訴人丙○○(下稱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上訴人在原審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乙○○(下稱乙○○)發表附表編號1、2之不實言論,又由丙○○發表附表編號3至16之 不實言論,致共同侵害伊之名譽及伊經營之大方犬舍之商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及應共同刊登道歉啟事等語。聲明求為: ㈠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20萬元;㈡被上訴人應共同於 中國時報頭版報頭下方,以12號字體5×7.5cm,刊載如附件 之道歉啟事;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上訴人在原審請求吳宛庭、苗凱祥、郭祐宏、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部分,經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未聲明不服,非本件上訴範圍,爰不予贅述。) 乙○○抗辯: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7年5月20日知悉伊發表 附表編號1、2言論,迄99年11月23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附表編號1、2言論皆有事實根據,且係就可受 公評之事為評論,不構成侵權行為;伊事先不知丙○○要發表附表編號3至16言論,丙○○係因屢遭上訴人檢舉刪除其言論 ,詢問伊如何避免違法,伊建議其盡量就事實描述、避免情緒字眼及刊登全名等語。 丙○○抗辯:上訴人就伊於97年11月22日以前所發表言論,主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伊之言論皆有事實根據,且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為評論,不構成侵權行為;伊為避免指名道姓,故以「豬」替代「朱」,且「豬」字並非負面字義或罵人之詞;上訴人在其夫田義德所涉案件偽證,上訴人又於網路中指摘伊別有目的,故伊評論上訴人「公然說謊」、「心機」;「靠」為語氣詞,不涉毀謗;伊所謂「趕盡殺絕」,係針對上訴人一再檢舉刪除伊之言論而言等語。 原審判命丙○○應給付上訴人5萬元,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丙○○對於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上訴人對於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擴張本金部分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屬訴之追加)及追加利息請求(見本院卷第234頁反面 至235頁,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 第2、3款規定,爰准予追加),聲明求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其餘之訴部分,及就其中金錢給付部分之假執行聲請之裁判均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 15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㈢乙○○應與丙○○再連帶給付上訴人5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被上訴人應共同於中國時報頭版報頭,以12號字體刊載5×7.5 cm如附件之道歉啟事(上訴人原聲明啟事內容如附件,上訴後變更為附件,係事實之變更,不涉訴之變更);㈤前開㈡、㈢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乙○○答辯聲明求為:㈠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丙○○以書狀答辯聲明求為: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以現金或合作金庫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上訴人在桃園縣新屋鄉埔頂村獨資經營大方犬舍,業務為寵物繁殖、買賣、寄養,於桃園縣政府公告99年度桃園縣寵物業評鑑成績,被評鑑為甲等,嗣於102年1月間歇業,並申請桃園縣政府註銷特定寵物業許可證(見上訴人提出之寵物業許可證、桃園縣政府97年6月11日府農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102年1 月16日府農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100年3月21日府商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商業登記抄本、評鑑成績,原審卷1第122、123 、233頁;卷2第164、165頁;本院卷1第278頁)。 ㈡上訴人於97年2月23日將大方犬舍所飼養,供繁殖用途之1隻母黃金獵犬(原名White,乙○○改名為Luca,下稱系爭獵犬) 送給乙○○認養。 ㈢乙○○發表附表編號1、2言論。 ㈣丙○○發表附表編號3至16言論。 ㈤上訴人控告乙○○妨害名譽,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704號處分不起訴。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高檢署)以99年度上聲議字第7780號發回續行偵查。嗣上訴人於新竹地檢99年度偵續字第140號案件撤回告訴(見上訴人提出之處分書、聲請 再議狀、通知書,原審卷2第175至184頁,及本院調取該案件 卷宗)。 ㈥上訴人控告丙○○妨害名譽,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6903號處分不起訴,上訴人聲請再議,經高檢署以100年度上聲議字第7446號駁回之 。上訴人再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交付審判,該院以100年聲判字292號駁回其聲請(見上訴人提出之處分書,原審卷3第231頁、本院卷1第178頁,及本院調取各該案件卷宗)。 ㈦乙○○控告上訴人之夫田義德瀆職,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4026號起訴,再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99年度易字第162號 判決,及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974號判決,論罪科刑(見乙○○提出之起訴書、刑事判決書,原審卷2第98至112、439至443頁)。 ㈧乙○○控告上訴人妨害秘密等,經桃園地檢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4026號、98年度偵字第18455號處分不起訴(見上訴人提出之處分書,原審卷2第185至189頁)。 ㈨上訴人、田義德與乙○○於99年12月2日成立和解契約(見乙 ○○提出之和解書,原審卷1第102至104頁)。 ㈩上訴人涉嫌偽證,經桃園地檢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4221、5349號起訴,再經桃園地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497號判決論罪 科刑(見乙○○提出之起訴書,原審卷3第47至49、111、112 頁)。 關於上訴人請求乙○○損害賠償部分,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09號解釋謂「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 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 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 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乃針對法院就前交通部長蔡兆陽自訴商業周刊編輯黃鴻仁、記者林瑩秋誹謗之刑事案件,按刑法第310條規定作成有罪 判決,其適用之法律是否合憲所作解釋。於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援引上開解釋時,法院判斷被告所為涉及事實陳述之言論,是否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應權衡兩造之身分、地位而有所差異。換言之,原告為公眾人物,被告為媒體時,因原告自願投身公眾焦點,且保障新聞自由可發揮媒體代理人民監督政府之功能,並攸關人民知之權利,應給予媒體最大範圍之保障,故僅於媒體有實際惡意(直接、間接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始認定其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及被告均為私人時,原告之名譽權及被告之言論自由權價值相當,應認被告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或依被告所提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原告對被告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被告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被告之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被告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㈡按涉及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表達個人見解或立場,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經查,動物保護法第1條 規定,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第3條第7款規定,寵物繁殖場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所;同條第8款規定,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 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第5條第2項規定,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虐待或傷害,暨提供妥善之照顧;第22條之1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本件上訴人經營之大方犬舍以寵物繁殖、買賣、寄養為業,為動物保護法所指之寵物繁殖場。大方犬舍對於所飼養供繁殖用途之犬隻提供之照顧良窳與否,涉及其從事此商業行為時是否有恪守尊重動物生命、保護動物之宗旨,自屬於可受公評之事,則對於此事項發表之主觀意見、評論,是否構成侵權行為,自應依首開標準決之。 ㈢上訴人主張:乙○○在附表編號1傳述系爭獵犬有皮膚病、營 養不良、疑似受虐、牙齒疑似被人為磨平等言論,不法侵害伊之名譽及大方犬舍之商譽云云。乙○○則抗辯:伊係依其主觀確信,就可受公評之事實為適當之評論,不構成侵權行為等語。查: ⒈乙○○提出上訴人於97年9月12日回應附表編號3之文章,上訴人表示「我同時送養的黃金有三隻,長毛臘腸有四、五隻,但只有White較瘦..White的健康不是在最佳狀態」(原審卷2第 89、91頁),上訴人於本事件亦自承:於97年2月23日送養系 爭獵犬時,系爭獵犬有皮膚病、身形偏瘦等語(見原審卷1第 130頁;本院卷1第49頁),則乙○○表示系爭獵犬有皮膚病、營養不良,係以系爭獵犬之生理狀態為據,乙○○顯有相當理由確信該言論為真實。至於上訴人主張:系爭獵犬於97年2月 23日當時體重25公斤,在母黃金獵犬之標準體重25至25.9公斤區間內云云,並未舉證以實其說,難以遽信。上訴人又提出原審共同被告吳宛庭、苗凱祥在Yahoo奇摩部落格張貼系爭獵犬 照片(原審卷1第207至221頁),及以乙○○提出其於97年4 月5日帶系爭獵犬至美國愛屋動物醫院注射預防針之病歷,暨 該醫院提出上開病歷之中譯文,內載系爭獵犬「無耳蚧蟲、精神狀況良好、食慾好、皮膚含水量(彈性)正常、瘦等」(本院卷1第181、206頁),主張系爭獵犬於97年2月23日當時之外觀健康、活潑云云,惟查,上開照片分別於97年3月18日、4月5日張貼,美國愛屋動物醫院看診日期為97年4月5日,距97年2月23日分別為19日、37日,是各該證物僅足以說明乙○○於上開期間照顧系爭獵犬之成果,無從據以證明系爭獵犬於97年2 月23日之狀態,故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非可採。 ⒉乙○○抗辯伊認養系爭獵犬後,發現系爭獵犬行為退縮等語,有上訴人提出原審同案被告苗凱祥在Yahoo奇摩之「寶貝哈士 奇Ruby」部落格,發表「剛去到姐姐(指乙○○)家時,膽小的讓我覺得不可思議~我第一次看到這摸膽小的黃金(指系爭獵犬)」言論可憑(上訴人在原審未爭執此段言論不實,見原審卷1第39頁)。又系爭獵犬之牙齒多被磨平乙節,有乙○○ 提出之照片(原審卷2第76、77頁;本院卷2第19至22頁),及乙○○提出其於97年4月5日帶系爭獵犬至美國愛屋動物醫院注射預防針之病歷,暨該醫院提出上開病歷之中譯文,內載系爭獵犬的牙齒扁平,應是之前磨的等語(本院卷1第181、206頁 ),可資證明。再查,乙○○抗辯:伊於97年8月間帶系爭獵 犬至台大安心動物醫院結紮,發現該獵犬因多次剖腹產,導致腹腔內臟器沾黏及子宮內有濾泡等語,業據提出該醫院出具之重大疾病暨手術費用明細表為證(原審卷2第78頁),並有證 人即主治獸醫師丁○○證稱:系爭獵犬的子宮、卵巢與大腸、小腸沾粘,成因通常是反覆數次懷孕、分娩,或數次腹腔剖腹手術,沾粘區域會產生氣室,中間會有濾泡,影響腸胃道蠕動,依此手術區域的組織型態,不是居家飼養下發生的狀況,系爭犬隻至少有經歷兩次腹腔手術,從子宮、卵巢沾粘狀況判斷,腹腔手術應該是為了進行剖腹分娩;黃金獵犬分娩顛峰期是1至4歲,絕大多數不懷孕,少部分懷孕1次,極少數懷孕2次,如果能夠自然生產,就建議不要剖腹,系爭獵犬之沾粘狀況,在超過2次以上分娩的狗身上比較常見,判斷反覆分娩有2、3 次以上等語(本院卷1第210至213頁),可資佐證。又參酌乙 ○○提出訴外人「enya」於97年6月19日發表在新竹保動論壇 「認養園地」發表之「新竹市拾獲流浪金黃弟弟尋求認養」文章,內載「獸醫說以他的經驗來看,阿富極有可能是繁殖場棄養,因為上犬齒被磨平」(原審卷2第79頁);訴外人「皮皮 媽」於97年5月21日在「繁殖場救出的布布改名為「寶寶」幸 福家中成長記(神奇的改變)」之討論串留言「那隻可卡應該是繁殖場丟棄的,我家蜜蜜的牙齒也是一樣沒門牙而且虎牙都被磨平,跟她的牙齒情況一樣」(原審卷2第80頁),及訴外 人在網路發表之文章4篇,均表示從繁殖場認養之犬隻因多次 剖腹產,導致臟器沾黏等語(原審卷2第444至446、448頁)。堪認乙○○評論系爭獵犬疑似受虐、牙齒疑似被人為磨平等語,係根據上開客觀事實,提出其個人對於成因之主觀意見,顯非空穴來風。 ⒊綜上,乙○○在附表編號1傳述系爭獵犬有皮膚病、營養不良 、牙齒被磨平等言論,均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再斟酌乙○○僅提出系爭獵犬可能曾受虐及被人為磨平牙齒之主觀意見,並未斬釘截鐵指稱上訴人或大方犬舍有此作為,且乙○○於上開言論之後,接續平衡評論以繁殖場的環境而言,本無法期待種母有健康的身心狀態,但至少系爭獵犬未罹患心絲蟲或其他嚴重疾病等語,並非一味指摘大方犬舍不是,本院認為乙○○係出於善意發表言論,且所為主觀評論尚稱適當。上訴人復未舉反證證明乙○○係明知不實而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真偽,遽行傳述等事實。揆之前揭㈠說明,上訴人不得就此言論,請求乙○○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㈣上訴人主張:乙○○在附表編號2傳述伊騷擾乙○○及其家人 、騷擾獸醫,要求為不利於乙○○之證詞等言論,不法侵害伊之名譽及大方犬舍之商譽云云。乙○○則抗辯:伊所言均屬事實,不構成侵權行為等語。查: ⒈上訴人原主張:乙○○在附表編號2傳述伊唆使乙○○住所轄 區之員警騷擾乙○○,構成侵權行為云云,嗣表明撤回此一主張(見原審卷3第134頁),本院自無庸論斷。 ⒉乙○○在附表編號2傳述上訴人騷擾其及其家人之情節,業據 乙○○提出下列證據為證:⑴上訴人於97年11月18日發文要求網路平台業者移除文章,於文中揭露乙○○之姓名、電話號碼(原審卷1第90、91、95頁)。⑵上訴人於97年9月13日回應丙○○言論之文章,記載「她(指乙○○)在台積電工作,又是美國律師..乙○○小姐是X5年3月X6日生,身分證號碼是A2202174XX,這些我有辦法查出來..我打電話到她工作場合」(原 審卷2第93、94頁)。⑶上訴人於98年1月23日在PIXNET痞客邦發表文章,揭露乙○○之行動電話、辦公室分機、專線電話等號碼及任職單位等資訊(本院卷1第99頁)。⑷上訴人、田義 德與乙○○於99年12月2日簽訂之和解書,於第2條約定「緣田義德前先濫用公務員之職權不法蒐集乙方(指乙○○,下同)資料,甲○○則於網路上數度公開乙方個人資料,並深夜騷擾乙方、乙方任職單位、乙方家人及發表欲威脅乙方工作之相關言論,為避免乙方及乙方家人之個人資料遭甲方(指上訴人、田義德,下同)濫用,並保障乙方及乙方家人之人身安全和居住安寧,甲方茲保證下列行為:㈠甲方不得蒐集、利用、公開或透露予第三者乙方、乙方家人及乙方親友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職業、任職單位、職稱、電話、住址、生日、身分證字號和照片等),並銷毀所有相關資料之正本或副本,包括但不限於乙方之名片及其家人之照片。㈡除透過律師外,甲方不得直接、間接與乙方、乙方家人及乙方親友連絡、或有任何威脅、騷擾或使相關人感到困擾之任何行為。..㈣甲方不得直接、間接為本案或其他相關原因連絡乙方、乙方家人及乙方親友目前或未來服務之單位或就讀學校,亦不得有任何騷擾或其他造成前揭單位困擾之行為。..」、於第3條約定「蓋前 揭保證係肇因於甲方曾瀆職蒐集乙方資料,並數度侵害乙方隱私權、工作權和住居安寧..」(原審卷1第102、103頁)。⑸ 內政部警政署對於乙○○之陳情,回覆經調查確有員警以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詢「乙○○」之年籍資料(原審卷2第379頁)。⑹桃園地院99年度易字第162號、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974號刑事判決,記載田義德之犯罪事實略以:田義德為桃園縣 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警員,於97年9月7至12日期間,利用警政知職聯網、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得乙○○年籍等個人秘密後,洩漏予上訴人用以在網路中揭露,以達嚇阻乙○○及其友人之目的等語(原審卷2第98至112頁)。且上訴人在本事件自承:丙○○發表附表編號3言論後,伊請求乙○○ 轉請丙○○刪文未果,伊至多3次以電話請求乙○○之母儘速 處理相關爭議;伊至少2次打電話給乙○○,要求溝通協調; 伊因質疑乙○○的職業,打電話至乙○○服務的台積電,未接通乙○○,轉而請求台積電人事單位規勸約束乙○○等語。堪認乙○○在附表編號2傳述上訴人騷擾其及其家人之情節屬實 。 ⒊乙○○在附表編號2傳述上訴人騷擾獸醫,要求為不利於乙○ ○之證詞乙節,有證人丁○○證稱:上訴人帶一隻狗到台大安心動物醫院給伊看診,目的卻是討論系爭獵犬,其表示網路批評對其造成不良影響、系爭獵犬因習慣咬鐵籠而牙齒磨損、其有妥善照顧系爭獵犬等情,目的是希望伊了解狀況後轉知乙○○,耗時1小時多,對伊造成困擾,之後過幾天,上訴人寄1個禮物籃,內放數瓶酒給伊,伊認為收禮會有使伊之立場偏頗上訴人之虞,故予以退回等語為憑(本院卷1第211、212頁)。 上訴人亦自承:97年9月初於安心動物醫院上班時間拜訪丁○ ○醫師,詢問系爭獵犬之健康狀況,及徵詢趙醫師是否願出庭作證,耗時1小時左右,數日後伊寄紅酒3瓶至該醫院,但遭退回等語(見本院卷1第49頁反面)。依常理言,上訴人向趙醫 師訴苦、解釋,再要求趙醫師作證,當係希冀趙醫師為有利於己之證言(反之,為不利於乙○○之證詞)。堪認乙○○在附表編號2傳述上訴人騷擾獸醫,要求為不利於乙○○之證詞乙 節,未悖離客觀事實。 ⒋綜上,乙○○在附表編號2發表之言論,均合於事實。上訴人 未舉反證證明乙○○捏造事實,揆之前揭㈠說明,上訴人不得就此言論,請求乙○○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㈤上訴人主張:丙○○發表附表編號3至16言論之行為,係乙○ ○與丙○○間有意思聯絡,推由丙○○為之,或係乙○○教唆丙○○為之,或係因乙○○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未積極制止之過失行為所致,乙○○應就丙○○之行為,負民法第185條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退步言,縱令乙○○無故意或過 失,但其與丙○○在網路上傳述同一事件,共同造成伊之名譽及大方犬舍之商譽受損,其二人仍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云云,均為乙○○否認。查: ⒈上訴人提出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6903號不起訴處分書,固記載「告訴人甲○○認被告(即丙○○)與苗凱祥、郭祐宏、乙○○、吳宛庭彼此間係屬至親或好友,係經被告與渠等彼此連繫串聯之後,決定一起發表詆毀告訴人名譽之文章,彼此之間係屬共犯等情..而被告確實與乙○○共同討論後決定發表文章一節,亦經被告於偵查時供述屬實,準此,被告與乙○○、苗凱祥、郭祐宏、吳宛庭間係屬共犯關係,應無疑義」(原審卷3第231頁暨反面),另提出高檢署100年度上聲議字第7446 號處分書,固記載「被告並不否認與苗凱祥、郭祐宏、乙○○、吳宛庭間之共犯關係」(本院卷1第178頁)。惟查,丙○○於此案件答辯:上訴人撤回對於乙○○之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本文規定,效力及於伊等語,則丙○○於100年5月26 日檢察官訊問時陳述「我在發表文章之前,都有與乙○○討論過,因為一開始我將犬舍及告訴人的本姓寫出來,被版主刪除,所以接下來我就用替代的名稱去發表文章..結果還是被刪除..我就跟乙○○決定轉到痞客邦發表文章」,不能排除係配合上開答辯之說詞,何況丙○○未具體說明與乙○○討論之內容,檢察官亦未就此進一步調查。再揆之臺北地院100年度聲判 字第292號裁定書載明「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不可分之規定中所謂之共犯,除實質上之共犯以外,更以告訴人主觀之形式認定為準,初不以實體法上是否有證據足資證明其共犯關係存在為必要。..依據聲請人(即上訴人,下同)之指述..聲請人主觀上係認為被告與乙○○等人共同發表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之言論,而共同違犯加重誹謗與公然侮辱罪。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被告就其被訴之公然侮辱罪嫌與加重誹謗罪嫌,與乙○○等人即有告訴不可分規定之適用,不問實體法上被告與乙○○等人是否確有共犯關係。..聲請人既已概括撤回對於吳宛庭、苗凱良、郭祐宏之妨害名譽告訴,其撤回之範圍並包含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之規定,此一撤回效力自應及於聲 請人所認定之共犯即被告丙○○。」可見上開不起訴處分,主要係依上訴人之告訴意旨,適用告訴不可分原則之結果,並未實質認定被上訴人之共犯關係,自無從憑此認定被上訴人間確有意思聯絡,推由丙○○發表文章之事實。 ⒉乙○○抗辯:伊事先不知丙○○發表文章內容,僅於丙○○因文章屢遭上訴人檢舉刪除,詢問伊如何避免違法時,建議丙○○盡量描述事實、避免情緒字眼及刊登全名,伊並應上訴人請託,轉請丙○○刪文等語,業據乙○○提出其於97年9月12日 對於附表編號3文章,留言給丙○○,表示「因你這篇文章, 犬舍的人持續對我騷擾,不只半夜打電話給我,還騷擾我公司,所以希望你把文章移除,以免對大家造成困擾」為證(本院卷1第228頁)。核與丙○○在附表編號3表示:乙○○說大方 犬舍請其叫伊刪文,但伊認為所述屬實,無須刪除等語;於附表編號6表示:上訴人要求乙○○請伊刪文,伊以文章內容屬 實為由,拒絕刪文等語;於附表編號13表示:伊係因乙○○認養系爭獵犬之前,在網路留言請教伊相關問題而結識乙○○,嗣後伊發現所謂有良心的犬舍實為繁殖場,故發表附表編號3 文章等語,及於本事件陳稱:因乙○○在網路上請教黃金獵犬飼養問題而結識乙○○,於閒聊中得知系爭獵犬情形,伊基於義憤而在網路上披露;伊發表文章前與乙○○聯絡,不是基於侵權故意,而是討論避免侵權等語(原審卷1第268頁;卷3第 19頁)相符,堪予信實。上訴人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乙○○與丙○○間有意思聯絡,推由丙○○發表言論,或乙○○教唆丙○○發表言論等事實,應認上訴人此一主張為不可採。 ⒊乙○○並無依法令、或依契約,負有制止丙○○發表言論之義務。且本院認定附表編號1、2之言論均不構成侵權行為,自無從以乙○○將之傳述給丙○○,即認為乙○○基於此先行為,負有制止丙○○發表言論之義務。何況乙○○業已應上訴人要求,轉請丙○○刪文,但為丙○○拒絕。是上訴人主張乙○○未積極制止丙○○,應就丙○○之行為,負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委無可取。 ⒋乙○○與丙○○發表言論之時間、網域、內容不同,各屬獨立之行為,且每一行為得各別論斷是否構成侵害上訴人名譽權及大方犬舍商譽權之結果。何況本院認定乙○○發表附表編號1 、2之言論,並不構成侵權行為。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在網 路上分別傳述同一事件,共同造成其之名譽及大方犬舍之商譽受損,被上訴人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云云,應屬無稽。 ⒌綜上,上訴人主張乙○○應就丙○○發表附表編號3至16言論 之行為,負民法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 為不可採。 ㈥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乙○○發表附表編號1、2之言論,不法侵害伊之名譽權及大方犬舍之商譽權,且乙○○應就丙○○發表附表編號3至16言論之行為,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云云,均不可採。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在原審起訴及在本院擴張起訴,請求乙○○賠償精神慰撫金160萬元,及 於中國時報頭版報頭下方,以12號字體5×7.5cm,刊載如附件 之道歉啟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關於上訴人請求丙○○損害賠償部分,得心證之理由: ㈠揆之前開之㈢,丙○○在附表編號3至6、10、13文章,傳述系爭獵犬有皮膚病、骨瘦如柴、牙齒全部被磨平(可能不是自然磨損)、退縮害怕、疑似受虐、腹部沾黏嚴重,有濾泡,不能生育等言論,係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又揆之前開之㈡,丙○○在附表編號5評論上訴人送養系爭獵犬之行為,係就 不人道利益求得寬恕和良心等語;在附表編號6評論大方犬舍 號稱人道善待,事實卻是看待利益比生命重要等語;於附表編號7評論犬舍非經營良心事業等語;於附表編號9評論大方犬舍未妥善照顧犬隻,僅將犬隻當作生財工具等語,及於附表編號13評論上訴人聲稱愛狗,卻疏於照顧種母等語,係就上開其確信為真實,並可受公評之客觀事實,表達其個人見解或立場,所使用之言詞尚未臻偏激不堪,應認其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上訴人復未舉反證證明丙○○係明知不實而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真偽,遽行傳述等事實。揆之前揭之㈠、㈡說明,上訴人不得就此言論,請求丙○○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揆之前開之㈣,丙○○在附表編號6、8、10、11、13文章,傳述上訴人騷擾乙○○、乙○○家人及獸醫師、上訴人之夫假公濟私等言論,均合於事實。上訴人未舉反證證明丙○○捏造事實,揆之前揭之㈠說明,上訴人不得就此言論,請求丙○○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㈢丙○○在附表編號8、10、11、12、13、14、15文章,傳述上 訴人對於負面批評趕盡殺絕、對伊及伊之家人騷擾威脅等言論,依下述事證,堪認丙○○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⒈乙○○提出上訴人於97年11月18日發文要求網路平台業者移除文章(原審卷1第90至97頁)。⒉上訴人提出其於97年9月13日在附表編號3網域之留言,表示「妳的身分,台灣的偵九隊一樣可以 輕易查出」(原審卷1第165頁)。⒊上訴人提出其寄給丙○○父親之函文,內載「請您勸阻寇小姐這種損人又傷己的行為..對她自己的前途更是有害無利..懇請您發揮影響力阻止她一錯再錯,自毀前程」(原審卷2第166頁)。⒋原審共同被告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經營PIXNET痞客邦之網路平台業者)陳述:伊接獲上訴人委任律師來函後,於99年10月間將爭議文章予以隱藏,使公眾無法閱覽等語(原審卷1第291頁)。又上訴人未舉反證證明丙○○係明知不實而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真偽,遽行傳述等事實。揆之前揭之㈠說明,上訴人不得就此言論,請求丙○○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㈣上開㈢、㈣所示上訴人之騷擾、威脅、刪除不利於己之言論,及使上訴人之夫假公濟私等行為,涉及是否不法侵害隱私權、揭露個人資訊等問題。丙○○為上開行為之對象之一,其在附表編號8、9、10、11、12、14針對該行為,評論上訴人為私利、顧門面,對於發表不利於上訴人言論之人不擇手段、態度惡劣,及上訴人心機深、欺人太甚等語,係就可受公評之事,表達個人主觀意見,所使用之言詞並非偏激不堪(其中附表編號11之用語「靠」,僅係語氣詞),揆之前揭之㈡說明,上訴人亦不得就此言論,請求丙○○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㈤丙○○在附表編號11要求上訴人瀏覽其部落格上,有沒有上訴人販售的犬隻,已成為流浪犬或被撲殺者等語,僅提出建議,並未指摘此為事實,不致損害上訴人名譽或大方犬舍之商譽,是上訴人就此言論,無權請求丙○○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㈥丙○○在附表編號3、6、13傳述系爭獵犬有耳蚧蟲、服用百憂解等語,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其有確信該言論為真實之相當理由,則丙○○基於此不實言論,評論上訴人及大方犬舍未提供系爭獵犬妥善之照顧,自已損及上訴人之名譽及大方犬舍之商譽,上訴人主張丙○○應就此部分言論,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尚非無據。又丙○○在附表編號6、10、11文章中以 「豬小姐」稱呼上訴人,衡諸一般社會通念,有貶抑上訴人智商低落、個性顢頇、欠缺人性之惡意,事涉上訴人之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非屬可受公評之事,且足以損害上訴人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上訴人主張丙○○應就此部分言論,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亦非無據。 ㈦丙○○抗辯:上開言論中,於97年11月22日以前發表部分,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2年時效云云。惟按民 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該條項所稱「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之主觀「知」的條件,如係一次之加害行為,致被害人於損害後尚不斷發生後續性之損害,該損害為屬不可分(質之累積),或為一侵害狀態之繼續延續者,應分別以被害人知悉損害程度呈現底定(損害顯在化),或不法侵害之行為終了時起算其時效。查丙○○於97年11月22日以前發表之言論,在移除或隱藏以前,係持續不斷損害上訴人之名譽及大方犬舍之商譽,該損害為質之累積而不可分。又丙○○抗辯附表編號3、6網路平台業者已刪除該文章等語,固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但丙○○未陳明移除日期,再依上開㈢所示,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於99年10月間隱藏附表編號13文章,是頂多認為斯時為上訴人知悉損害程度呈現底定,或不法侵害行為終了時,並自斯時起算請求權消滅時效,迄上訴人於99年11月23日提起本件訴訟(見原審卷1第3頁)止,尚未逾2年,故丙○○為時效抗辯,為不可採。 ㈧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及經濟能力等情狀,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 參照)。本院斟酌前開㈥所示丙○○之言論,係瀏覽其部落格之人始得窺見,但上訴人未說明瀏覽人數若干,又丙○○於98年度之財產總額為145,640元,上訴人於同年度之財產總額為 11,054,850元(見原審調取之財產所得資料,原審卷1第73 至76、80頁),二人均為高學歷知識分子(見上訴人提出之學士學位證書、離職證明書、聘書、服務證明書、核薪通知書,原審卷1第56至63頁。丙○○自承在美國攻讀MBA)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審酌定丙○○應賠償上訴人非財產上損害5萬元,尚屬 適當。至於上訴人主張:丙○○之言論,導致大方犬舍自97年起至101年止,約損失300萬元,進而於102年歇業,損失上千 萬元云云,但上訴人未舉證以實其說,且此屬於財產上損害範疇,與上訴人在本件訴訟請求非財產上損害無關,自無從據以為慰撫金酌定之考量因素。準此,上訴人依前揭規定,請求丙○○賠償精神慰撫金在5萬元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超過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㈨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固為民法第 195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惟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77、603、656號解釋意旨,憲法第11條保障 人民之言論自由,除積極之表意自由外,亦包括消極不表意之自由,而個人不表意之理由多端,或有涉及道德、倫理、正義、良心、信仰等內心之信念與價值者,凡此攸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及自主決定權,乃個人主體性維護及人格自由完整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嚴關係密切,是於侵害名譽事件,若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有限制加害人不表意自由之必要,應就不法侵害人格法益情節之輕重與強制表意之內容等,審慎斟酌而為適當之決定,以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查前開㈥所示丙○○之言論,係發表在其部落格上,上訴人未說明瀏覽該部落格之人究與中國時報之客層是否重疊?重疊比例若干?則上訴人請求在中國時報刊登道歉啟事,難認係屬回復名譽之適當方法。何況附表編號3、6、13相關文章業已遭網路平台業者移除或隱藏,上訴人只要自行在網路上張貼本判決關於丙○○敗訴部分意旨,即可達澄清及回復名譽之目的,並無責由丙○○在中國時報刊登道歉啟事之必要。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丙○○在中國時報頭版報頭下方,以12號字體5×7.5cm,刊載如附件 之道歉啟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綜上所述,論斷如下: ㈠上訴人在原審起訴主張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 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請求乙○○給付120萬元,及於中國時報頭版報頭下方,以12號字體5×7.5cm,刊載如附件之道歉 啟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上訴人就金錢給付部分之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此部分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上訴人在第二審追加起訴,主張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乙○○再給付40萬元,及就本金160萬元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上訴人之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㈡除原判決命丙○○給付上訴人5萬元部分外,上訴人在原審起 訴主張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請求丙○○再給付115萬元,及於中國時報頭版報頭下 方,以12號字體5×7.5cm,刊載如附件之道歉啟事,為無理 由,不應准許。上訴人就上開金錢給付部分之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此部分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上訴人在第二審追加起訴,請求丙○○就原審判命給付5萬元部分,應給付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1月28日,見原審卷1第124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丙○○就此敗訴部分,不得上訴第三審,是上訴人就此部分聲請宣告假執行,為無必要,應予駁回。上訴人另主張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丙○○再給付40萬元,及就本金155萬元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上訴人就此部分之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提出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無礙,爰不一一論述。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追加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63條、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吟玲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 │編號│ 行為人 │ 時間 │ 網域 │ 內容 │ 標題 │ 頁碼 │ ├──┼────┼─────┼────┼────────────────────┼─────┼─────┤ │ 1 │ 乙○○ │97.5.2 │台大批踢│我的狗狗就是大方犬舍不要的種母送養,當時│Re:我不認│原審卷1第 │ │ │ │ │踢實業坊│帶回來送去獸醫那檢查,獸醫娘氣得大罵怎把│同你,但我│13頁 │ │ │ │ │「Dog 」│狗照顧成這樣?除了皮膚病+營養不良外,狗│尊重你 │ │ │ │ │ │看板 │狗的個性也疑似受虐過..狗狗的牙齒也都疑似│ │ │ │ │ │ │ │被人為磨平,真的很可憐..不過我想說繁殖場│ │ │ │ │ │ │ │的環境真的無法太要求,住在籠子內,你能期│ │ │ │ │ │ │ │望狗狗皮膚多好?狗狗多半也是工人在照顧,│ │ │ │ │ │ │ │雖然狗狗狀況不是很好,但沒有像電視上可怕│ │ │ │ │ │ │ │的繁殖場那樣,也沒有得心絲蟲或其他嚴重的│ │ │ │ │ │ │ │疾病,只是種母,真的很可憐。 │ │ │ ├──┼────┼─────┼────┼────────────────────┼─────┼─────┤ │ 2 │ 同上 │98.4.5 │同上 │犬舍看到這些文章後,就展開了長達一年對我│Re:請問是 │原審卷1第 │ │ │ │ │ │的騷擾…包括打電話到我公司、在網路上公開│不是不能從│14、15、17│ │ │ │ │ │我工作單位、我工作電話(包括分機跟私人專│繁殖場領養│頁 │ │ │ │ │ │線)、我的私人手機電話,甚至身分證字號跟│出來的狗啊│ │ │ │ │ │ │出身年月日(其夫是警員,違法去查我個人資│? │ │ │ │ │ │ │料),後來去年十一月夫妻倆同時被內政部警│ │ │ │ │ │ │ │政署政風處移送法辦。但即便如此,卻還不停│ │ │ │ │ │ │ │止對我跟我家人的騷擾(他們也不知如何查到│ │ │ │ │ │ │ │我家中市話騷擾我父母)..也唆使我居住地的│ │ │ │ │ │ │ │轄區員警對我騷擾。 │ │ │ │ │ │ │ │而且還去騷擾獸醫,要他們做證不利於我 │ │ │ │ │ │ │ │今年初還送一箱紅酒給獸醫,獸醫很生氣覺得│ │ │ │ │ │ │ │受辱就退回 │ │ │ ├──┼────┼─────┼────┼────────────────────┼─────┼─────┤ │ 3 │丙○○ │97.7.3 │Yahoo 奇│我會知道"大方犬舍"是因為一個朋友認養了那│大方犬舍~│原審卷1第 │ │ │ │ │摩「Bebe│邊的種母(黃金)..看到的跟照片差很多,是│真讓我傻眼│18頁 │ │ │ │ │的無限大│隻骨瘦如柴的黃金..牙齒全部被磨平..有耳蚧│!! │ │ │ │ │ │」部落格│蟲、皮膚病..只敢窩在籠子裡很怕出來,帶出│ │ │ │ │ │ │ │去對外界很害怕,醫生懷疑有遭到虐待..可惡│ │ │ │ │ │ │ │的是犬舍的人在送養的時候還說一句話"他很 │ │ │ │ │ │ │ │愛吃所以可以給他多吃點"我朋友心想"那你為│ │ │ │ │ │ │ │何不給他多吃讓他受成降子"??..在我今天早 │ │ │ │ │ │ │ │上跟我朋友(認養者)在MSN,她跟我說大方 │ │ │ │ │ │ │ │犬舍的人請她叫我把以上內容刪除..但我認為│ │ │ │ │ │ │ │我所陳述完全屬實我為何要刪除.. │ │ │ ├──┼────┼─────┼────┼────────────────────┼─────┼─────┤ │4 │同上 │97.7.9 │同上 │我說得牙齒磨平不是說斷牙,而是真的被磨平│ │原審卷1第 │ │ │ │ │ │,因為每一顆幾乎都有磨平的跡象,也許是怕│ │168頁 │ │ │ │ │ │她傷到小狗之類的,但就如你說得長期持續生│ │ │ │ │ │ │ │產會有骨質酥鬆或牙齒缺鈣,她居然跟我朋友│ │ │ │ │ │ │ │說只生過三胎(你相信嗎??)那降子不就很│ │ │ │ │ │ │ │矛盾了!? │ │ │ ├──┼────┼─────┼────┼────────────────────┼─────┼─────┤ │5 │同上 │97.9.5 │同上 │現在最新的消息是Luca根本不能生育因為子宮│ │原審卷1第 │ │ │ │ │ │已經有問題,所以你也許是因為這樣才讓她被│ │167頁 │ │ │ │ │ │領養吧!?再次強調你送養的行為很值得鼓勵│ │ │ │ │ │ │ │,但老實說只是為你們的不人道利益得到點寬│ │ │ │ │ │ │ │恕和良心 │ │ │ ├──┼────┼─────┼────┼────────────────────┼─────┼─────┤ │6 │同上 │97.9.16 │同上 │大X犬舍豬小姐是經營此犬舍之人..找上我朋│關於桃園" │原審卷1第 │ │ │ │97.11.25 │ │友(認養其犬舍種母的人)要求她請我刪文,│大X犬舍" │19、29、30│ │ │ │ │ │我以這些內容皆為事實拒絕刪文,從此豬小姐│事件 │頁 │ │ │ │ │ │對我朋友開始騷擾行為..其先生是任職警察單│ │ │ │ │ │ │ │位(因為豬小姐電話中特別強調過)..我朋友│ │ │ │ │ │ │ │認養了其犬舍的種母,認養之時狀況很差,耳│ │ │ │ │ │ │ │疥蟲、皮膚病、很瘦(可見肋骨)、非常膽怯│ │ │ │ │ │ │ │、服用百憂解等等,另外居然牙齒遭到磨平(│ │ │ │ │ │ │ │醫生說不應該是自然造成)..我是認為其犬舍│ │ │ │ │ │ │ │打著人道善待等名號與其事實不符,也基於希│ │ │ │ │ │ │ │望大家不要對犬舍這一名詞抱著太大期待,更│ │ │ │ │ │ │ │基於同情這隻狗狗的立場下寫了原PO,但因為│ │ │ │ │ │ │ │影響到犬舍利益因此豬小姐非常不悅,強調她│ │ │ │ │ │ │ │有多愛狗甚至比愛人還多,如果真是如此何必│ │ │ │ │ │ │ │把狗送人!?甚至還開店做繁殖生意!?說穿│ │ │ │ │ │ │ │了還是個看待利益比生命重要的人罷了。上個│ │ │ │ │ │ │ │月狗狗去結紮居然發現,狗狗其實已經很難生│ │ │ │ │ │ │ │育(原來可能因此送養),腹部沾黏嚴重(可│ │ │ │ │ │ │ │能是剖腹造成),裡面還長了一個跟水球一樣│ │ │ │ │ │ │ │大的濾泡和數個小濾泡,這些就是造成狗狗長│ │ │ │ │ │ │ │期精神不佳消化不良的原因,天知道這個狗狗│ │ │ │ │ │ │ │受了多少苦..愛狗的我們如果是自己家狗受到│ │ │ │ │ │ │ │這種待過可以忍心嗎!?顯然"愛狗的"豬小姐是│ │ │ │ │ │ │ │可以接受的。 │ │ │ ├──┼────┼─────┼────┼────────────────────┼─────┼─────┤ │7 │同上 │97.10.12 │同上 │經過上次大方犬舍事件,讓我越來越對這些繁│犬舍迷思 │本院卷1第 │ │ │ │ │ │殖者的行為不齒..當然真正兇手是這些棄養的│ │24頁 │ │ │ │ │ │敗類,繁殖者是幫兇..大家也許還是對犬舍抱│ │ │ │ │ │ │ │著正面的想法和態度,以為犬舍就是正派經營│ │ │ │ │ │ │ │良心事業..說真的,哪一個點是可以稱的上良│ │ │ │ │ │ │ │心??送養種母是良心??還是對賣出去的"商品"│ │ │ │ │ │ │ │噓寒問暖是良心??..而送養就被當作是"良心 │ │ │ │ │ │ │ │"..另外還有附加利益就是可以做口啤..大家 │ │ │ │ │ │ │ │把犬舍跟繁殖廠做比較,除了"感覺"比較有保│ │ │ │ │ │ │ │障也比較有良心,其實說穿了不都是在拿狗狗│ │ │ │ │ │ │ │生命來換取利益!!」 │ │ │ ├──┼────┼─────┼────┼────────────────────┼─────┼─────┤ │8 │同上 │97.11.22 │同上 │反正良心公道自在人心,有何必對負面批評趕│同上 │原審卷1第 │ │ │ │ │ │盡殺絕!?還用騷擾威脅的手段,這是可惡的地│ │22、23頁 │ │ │ │ │ │方..顯然她為了她的利益不擇手段,這是應該│ │ │ │ │ │ │ │被譴責的!! │ │ │ ├──┼────┼─────┼────┼────────────────────┼─────┼─────┤ │9 │同上 │97.11.24 │同上 │他們並沒有好好照顧狗狗,說穿了就跟其他 │同上 │原審卷1第 │ │ │ │ │ │繁殖者一樣把狗狗當生財工具而已,而他們的│ │20頁 │ │ │ │ │ │服務態度完全是看人,花錢的就是大爺,既關│ │ │ │ │ │ │ │心又親切,對我們這種揭發她真面目人就來威│ │ │ │ │ │ │ │脅騷擾更別說態度的惡劣,但很多人就是被她│ │ │ │ │ │ │ │虛假的門面所以無法看清事實 │ │ │ ├──┼────┼─────┼────┼────────────────────┼─────┼─────┤ │10 │同上 │97.11.4 │同上 │"X方犬舍"豬小姐除了忙於作好"門面"以外,│桃園"X方 │原審卷1第 │ │ │ │97.11.25 │ │還"兼職"替Yahoo趕盡殺絕對其犬舍負面的文 │犬舍"事件 │26、31、32│ │ │ │ │ │章和事實真相,更編織出一連串"愛狗"的"謊 │~續1~ │頁 │ │ │ │ │ │言"和"假象",真讓人懷疑要如何可以如此大 │ │ │ │ │ │ │ │言不慚..但以她之前紀錄:威脅恐嚇,蓄意騷│ │ │ │ │ │ │ │擾,以其先生警察職業假公濟私,我想為其利│ │ │ │ │ │ │ │益她會無所不用其極吧!?..Luca(大方犬舍│ │ │ │ │ │ │ │種母)應該算是歹命中撿到的好命,因為繁殖│ │ │ │ │ │ │ │造成才五歲就不能生育,如果有看上面連結就│ │ │ │ │ │ │ │知道她的子宮裡一踏糊塗 │ │ │ ├──┼────┼─────┼────┼────────────────────┼─────┼─────┤ │11 │同上 │97.11.22 │同上 │這個"桃園新屋大X犬舍"豬小姐又出奇招..因│桃園"X方 │原審卷1第 │ │ │ │97.11.25 │ │為又看到令他不悅的"真實"文章,加上不是像│犬舍"事件 │28、33、34│ │ │ │ │ │Yahoo降子那麼容易被檢舉刪除,因此又去" │~續2~ │頁 │ │ │ │ │ │查出"Luca主人父母家裡的電話,打去騷擾老 │ │ │ │ │ │ │ │人家,又在那哭鬧自圓其說,請她不要在打,│ │ │ │ │ │ │ │她居然開始打手機傳簡訊通通都來,請問大家│ │ │ │ │ │ │ │降子還不是騷擾是什麼!?..靠!!你到底以為│ │ │ │ │ │ │ │你是誰啊!!!!..X方犬舍就在桃園新屋,不知│ │ │ │ │ │ │ │道豬小姐有無再來"關心"我的blog…不知道這│ │ │ │ │ │ │ │其中會有多少是你賣出去的狗狗,你賺到錢但│ │ │ │ │ │ │ │他們在流浪甚至可能被撲殺,你的良心離開你│ │ │ │ │ │ │ │了嗎!?..也許你正在考慮跟大X買狗,但請求│ │ │ │ │ │ │ │你再三考慮,這種經營者你是否認同,表面工│ │ │ │ │ │ │ │夫就收買到你的心嗎!? │ │ │ ├──┼────┼─────┼────┼────────────────────┼─────┼─────┤ │12 │同上 │97.12.30 │Yahoo 奇│如果他們連門面都不會做又怎麼能叫做犬舍?│大方犬舍的│原審卷1第 │ │ │ │ │摩知識家│?就叫繁殖廠就好啦!!…對她負面評價早就│評價 │174頁 │ │ │ │ │ │被她檢舉刪光光,誠實信譽??我想你可能太│ │ │ │ │ │ │ │天真了!!..要知道真相請看一下這個blog,│ │ │ │ │ │ │ │http://tw.myblog.yahoo.com/alexa0218裡面│ │ │ │ │ │ │ │有幾篇都是"親身經驗"只能說老闆娘是很會做│ │ │ │ │ │ │ │門面很會做人啦!!誰會知道她會有另一面!│ │ │ │ │ │ │ │?..如果她真的那麼好又幹嘛害怕擔心負面評│ │ │ │ │ │ │ │價對她的影響!?又幹嘛一天到晚在搜尋有關│ │ │ │ │ │ │ │她的負面評價然後檢舉刪除!?現場去看??│ │ │ │ │ │ │ │你真的認為那些就是你看到的真相!?只要多│ │ │ │ │ │ │ │用點心思考都知道"門面"是人人都會做。 │ │ │ ├──┼────┼─────┼────┼────────────────────┼─────┼─────┤ │13 │同上 │98.5.20 │PIXNET痞│「大方犬舍經營者已經無所不用其極的刪除對│大方犬舍真│本院卷1第 │ │ │ │ │客邦「BE│該犬舍不良評價的文章,雖然" 全部句句屬實│實面目惡劣│169至172頁│ │ │ │ │BE為狗狗│"..主角是Luca(黃金獵犬),是大方犬舍要 │行徑接受公│ │ │ │ │ │們發聲」│淘汰的種母..但在這之前Luca是隻可憐的黃金│評!! │ │ │ │ │ │部落 │,除皮膚病、疥癬、耳疥蟲等等問題之外,她│ │ │ │ │ │ │ │才5歲即不能生育(當時醫師判斷),開刀要 │ │ │ │ │ │ │ │進行結紮手術時發現腹部有多處沾黏情況(剖│ │ │ │ │ │ │ │腹產造成)伴隨大大小小的濾泡不記奇數,最│ │ │ │ │ │ │ │大的有像夜市射水球那樣的大小,所以一直以│ │ │ │ │ │ │ │來她都精神不濟因為非常不舒服。我知道這件│ │ │ │ │ │ │ │事是因為認養Luca之前她主人來我的知識加留│ │ │ │ │ │ │ │言,請教我認養黃金的問題而結識,知道這件│ │ │ │ │ │ │ │事才讓我發現其實我一直以為還算有良心的犬│ │ │ │ │ │ │ │舍也只是繁殖廠的美化名稱而已,因而發表了│ │ │ │ │ │ │ │第一篇文章。..首先是朱小姐的惡性騷擾,因│ │ │ │ │ │ │ │為我的文章所以朱小姐找上Luca主人並在電話│ │ │ │ │ │ │ │中有些許言語衝突,結果開始電話騷擾,包括│ │ │ │ │ │ │ │近午夜時刻打多次電話還甚至打至Luca主人工│ │ │ │ │ │ │ │作場所造成影響..她老公濫用職權,朱小姐老│ │ │ │ │ │ │ │公是員警是公職身分,居然擅自調查Luca主人│ │ │ │ │ │ │ │的全名、身分證字號等等個人隱私,把其公佈│ │ │ │ │ │ │ │在部落格上面,進而要脅我刪除文章否則一樣│ │ │ │ │ │ │ │查出我的個人資料..更誇張的是朱小姐也得知│ │ │ │ │ │ │ │Luca主人父母的電話,一樣常常打電話去" 問│ │ │ │ │ │ │ │候",請她不要在打而不接電話她進而用簡訊 │ │ │ │ │ │ │ │繼續騷擾..再來則是騷擾獸醫師。當初Luca去│ │ │ │ │ │ │ │做結紮手術的醫師也被她騷擾,因為Ruby主人│ │ │ │ │ │ │ │將其病例單刊登在文章中所以朱小姐也去"關 │ │ │ │ │ │ │ │心"該獸醫院..逼問醫師是否有說過相關言論 │ │ │ │ │ │ │ │,包括Luca牙齒被人為磨平、因過度繁殖造成│ │ │ │ │ │ │ │健康狀態不良等等,進而從中挑撥離間造成醫│ │ │ │ │ │ │ │師對Luca主人誤解..Luca剛領養時是個骨瘦如│ │ │ │ │ │ │ │柴的黃金..牙齒被磨平,更不用說到其他因繁│ │ │ │ │ │ │ │殖造成的問題,其中也有發現Luca很怕生非常│ │ │ │ │ │ │ │膽怯甚至會躲在籠子裡..自稱愛狗如何如何但│ │ │ │ │ │ │ │其言論和作為完全背道而馳..在看到我們文章│ │ │ │ │ │ │ │後不但不自我反省是否疏於照顧自己的種母,│ │ │ │ │ │ │ │反而只想著自己的商業利益用一些卑鄙的行為│ │ │ │ │ │ │ │反擊和刪除對其不力的文章,這跟她口口聲聲│ │ │ │ │ │ │ │說的人道和愛狗也差別太大..只能說朱小姐說│ │ │ │ │ │ │ │謊功力一流,與其老公早就串好一套說詞..請│ │ │ │ │ │ │ │大家想想如此一個人的人格有偏差和會說謊 │ │ │ │ │ │ │ │的人當然很會做門面,送養確實是繁殖業應該│ │ │ │ │ │ │ │效法的行為,但不可否認這也是為其利益所作│ │ │ │ │ │ │ │的最佳招牌。 │ │ │ ├──┼────┼─────┼────┼────────────────────┼─────┼─────┤ │14 │同上 │98.6.16 │同上 │今天又得知,不只我跟我的父母,連我的祖宗│大方犬舍誇│原審卷1第 │ │ │ │ │ │八代幾乎都被朱女查的一乾二淨!!..連Luca主│張事再一樁│175頁 │ │ │ │ │ │人都不是很清楚我名字是啥(他只知道我是 │!! │ │ │ │ │ │ │bebe姊姊)..從一個網路帳號可以知道那麼多│ │ │ │ │ │ │ │哩!!大家看看她是不是真的"神通廣大"阿!? │ │ │ │ │ │ │ │說實在一開始大家看她好像有教養好像講話頭│ │ │ │ │ │ │ │頭是道,但其實真面目是降子的ㄟ..恐不恐怖│ │ │ │ │ │ │ │阿!?..她跟她的警察親友就可以通通搞定,還│ │ │ │ │ │ │ │在那裡要大家幫忙,怎麼有那麼虛假的人阿我│ │ │ │ │ │ │ │的老天爺..表面真的不是判斷一個人的根據,│ │ │ │ │ │ │ │就像犬舍表面也不會讓你看到背後不人道的事│ │ │ │ │ │ │ │實一樣,說實在這個朱女是我第一次見到如此│ │ │ │ │ │ │ │心機深~~~~ 如大海溝的人,得罪她可是要小 │ │ │ │ │ │ │ │心你的祖宗八代祕密都被挖出來 │ │ │ ├──┼────┼─────┼────┼────────────────────┼─────┼─────┤ │15 │同上 │98.6.26 │同上 │朱女寄了一堆資料到我爸的公司..語帶威脅的│大方犬舍有│原審卷1第 │ │ │ │ │ │說叫我不要自毀前途..總之所有事情跟我爸媽│完沒完 │176頁 │ │ │ │ │ │一點關係都沒有,還多次打到我爸的公司騷擾│ │ │ │ │ │ │ │..我爸媽還是很明理的讓我自己處理這件事,│ │ │ │ │ │ │ │也對朱女的騷擾行為感到厭惡..她到底是在怕│ │ │ │ │ │ │ │什麼!?是怕她的奧步數又被公開!?..大家可以│ │ │ │ │ │ │ │自己評判降子的行為是否可以被接受,更要防│ │ │ │ │ │ │ │範類似事情發生,也就是個人資料洩漏的問題│ │ │ │ │ │ │ │,一但跟她有糾紛這些都是前車之鑑 │ │ │ ├──┼────┼─────┼────┼────────────────────┼─────┼─────┤ │16 │同上 │98.8之後 │同上 │他光靠他自己的關係就可以查的一清二楚,只│大方犬舍真│原審卷1第 │ │ │ │ │ │能說真的是得了便宜還賣乖..也希望朱女自我│實面目惡劣│177頁 │ │ │ │ │ │警惕,這種處理方式是否欺人太甚!! │行徑接受公│ │ │ │ │ │ │ │評 │ │ └──┴────┴─────┴────┴────────────────────┴─────┴─────┘ 附件 道歉聲明書 我們因一時失慮,於網路上蓄意刊登不實言論,致使大方犬舍商譽受損,並毀損經營者甲○○之人格權,特此致歉。並保證日後決不再犯。 道歉人:乙○○、丙○○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附件 道歉啟事 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86號民事判決,本人乙○○、丙○○於民國97、98年間,因輕率未經查證,在網路上任意散佈虛假不實之言論,致甲○○小姐與大方犬舍名譽及精神上嚴重損害,本人乙○○、丙○○已深自反省,特此誠摰公開道歉,保證日後絕不再犯,以期回復甲○○小姐及大方犬舍正派經營之聲譽。道歉人:乙○○、丙○○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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