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60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604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宏律師
王尊民律師
黃正欣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撤銷股東會決
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公司股東請
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原告(即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又
上訴人如獲本件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
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第二、三審裁判費26,002
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第三審裁判費4,500 元外,其餘5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