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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604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吳謙仁蘇瑞華李瓊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604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王尊民律師

      黃正欣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撤銷股東會決

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公司股東請

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原告(即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又

上訴人如獲本件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

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第二、三審裁判費26,002

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第三審裁判費4,500 元外,其餘5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李瓊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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